目年前市场上仍有个别珠宝商店采用克拉(亦称米制克拉)作为称量宝石和钻石的计量单位进行宝石销售,这是违反我国计量法律、法规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规定的错误做法,应予纠正。
众所周知,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质量单位是国际单位制的千克(kg)及其倍数和分数单位,加上吨和原子质量单位两个非国际单位制单位,其它单位如市斤、磅、盎司、克拉等都在废除之列。
虽然因克拉目前在国际上仍使用较多,必要时我国在外贸上也可使用,但用在国内贸易中则为不合法;且因已知其准确等于200毫克(1克等于5克拉),也没有使用上的实际需要。在国际计量局出版的《国际单位制》手册里,亦将米制克拉列为“建议一般不使用的其它单位”。
至于进口以克拉为计量单位的天平,则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注:此文刊发于《华体会体育中国首页 》杂志1996年第11期,作者为当时的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单位制办公室赵燕。
内容推荐
更多>2020-07-15
2019-04-11
2019-04-10
2019-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