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量管理要求的历史变革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于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生效。《计量法》作为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基本法,是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最高准则。加油机作为一种用于燃油交易双方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其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计量监督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均为《计量法》适用的范围,都必须按照《计量法》的规定执行,不允许随意变更,各行其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由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由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主要对《计量法》中有关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计量监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费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于1987年4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强制检定目录陆续做了补充和调整,1987年5月28日由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共55项,111种,主要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检定机构、检定的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用于燃油交易双方贸易结算的加油机适用于强制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4.《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于1999年2月11日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加油机被列入此目录,其制造许可证的申请、考核和发证工作,按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具体规定办理。
5.《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于2002年12月31日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该办法加强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了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了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于2005年10月8日由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在燃油贸易结算中起重要作用的加油机被列入该目录,明确对加油机进行依法管理: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7.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7年12月27日签署了第八十六号主席令,新修改的《计量法》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即从2017年12月28日起,国家取消了制造计量器具的行政许可,制造、修理单位无需取得此许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后即可制造该计量器具。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10月23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明确用于贸易结算的加油机采用“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监管方式。
2020年10月26日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调整中,再次明确对用于贸易结算的成品油流量测量的加油机采取“型式批准+强制检定(周期检定)”的监管方式。
二、加油机检定人员、型式评价人员、计量监督管理人员的要求
2018年9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清理计量技术规范,对已取消行政许可坚决不留尾巴。自发文之日起,废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中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通用规范》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必备条件;废除《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中关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规定。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时,不再查验2017年12月28日后制造的计量器具许可证CMC标志及编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也要对发布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等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清理,做出相应的调整。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求检定人员、型式评价人员、计量监督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后续颁布的修改版。
2017年12月28日之后,型式评价试验时,无需查验加油机的计量器具许可证CMC标志及编号。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陆续有调整,但加油机作为燃油贸易结算的重要计量器具,还是对其采用“型式批准+强制检定(周期检定)”的监管方式。检定加油机时,对于2017年12月28日之前出厂的加油机,检定人员仍需查验其计量器具许可证CMC标志及编号。对于2017年12月28日之后出厂的加油机,检定人员不需再查验其计量器具许可证CMC标志及编号。对于新机型,根据《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需要查验其《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及《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查验其铭牌中制造厂、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信息是否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一致。如一致,则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定,如不一致,则停止对其强制检定,并向当地计量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情况。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在检查加油机时同检定人员同样处理,对于在用加油机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及《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不一致的,应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三、加油机制造、维修的新管理要求
2017年12月28日新修改的《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后,国家取消了《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
1.《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从2017年12月28日起,只要在固定场所内,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技术人员和检验条件(含检定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定方法、检验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就可从事该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等业务,无需取得《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
2.《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从2017年12月28日起,无论该计量器具在国内是否有同型号的产品,只要是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
3.《计量法》第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明确了制造、修理加油机企业必须保证加油机性能合格,并对合格加油机出具产品合格证。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0月23日对《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其第五条强调了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本办法,对于在用加油机的使用、维修,加油站经营者、维修人员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使用的加油机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2)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维修单位的资质,需该单位具有与加油机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技术人员和检验条件(含检定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定方法、检验人员)即可,加油站可以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维修单位。其他行政部门有要求的,执行其有关规定。
对于加油机的维修,加油站需遵循事先申请报备的原则,尤其是维修加油机计控主板、编码器、流量测量变换器等关键部件,需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应对其进行检测,确认其状态正常。对于加油机计控主板、编码器、流量测量变换器等关键部件的维修,加油站需申请检定,只有经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
(4)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总之,作为燃油贸易结算的重要计量器具,加油机仍采用“型式批准+强制检定(周期检定)”的监管方式。其制造厂必须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涉及加油机计量性能的维修时,必须事先申请、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
本文刊发于《华体会体育中国首页
》杂志2021年第4期
作者:杨经荣 北京市朝阳区计量检测所、杨静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