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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第一讲 《规则》产生的背景与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07-06-12 作者:黄耀文 来源:www.jlbjb.com 浏览:2694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理解与实施

第一讲 《规则》产生的背景与适用范围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黄耀文

  编者按: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规则》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本刊特请《规则》第一起草人,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方面的专家——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黄耀文总工,于百忙之中撰写了本系列讲座。讲座分别从计量检验规则产生的背景与适用范围、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有关的基本概念、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定量包装商品的抽样和去除皮重方法,以及各类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检验方法等六方面对《规则》进行详细的讲解,使内容更加实用、易懂。

  一、《规则》产生的背景

   (一)原《规则》修订的必要性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12月8日颁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了保证该规定在全国的正确、统一实施,相应制定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70-200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原《规则》)。《规定》和原《规则》颁布实施后对加强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规定》和原《规则》实施以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对《规定》和原《规则》进行完善。
  从国内看,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量包装商品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主要商品,消费者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随着计量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出现了一些《规定》和原《规则》不能涉及或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三是随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发展,也迫切要求计量监督的规章能更加科学、合理地保护其正当利益。
  从国际看,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都高度重视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并把它作为法制计量监督的重要任务。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早在1989年就颁布了《预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即第87号国际建议)。该建议也是我国制定《规定》和原《规则》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为了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着手对第87号建议进行了修改,并于2004年正式颁布了新的第87号国际建议,即《预包装商品量》。新建议对原建议在适用范围、计量要求、评价准则、检验方法等一些问题上进行了重要的修订。按照WTO/TBT的规则,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各成员国在制定本国的技术法规时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建议。为此,作为WTO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成员国,我们有必要对《规定》和原《规则》进行修订。

  (二)原《规则》修订的基本原则
  由于《规则》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涉及国内和国际的贸易,为了保证修订工作的法制性和有效性,在整个修订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修订人员的代表性原则。经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批准,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成立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工作组”承担原《规则》等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以及跟踪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相关国际建议的修订工作。工作组成员来自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部门和技术机构、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和有关行业部门。从而使规范的修订工作,能够全面考虑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有关的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与2005年颁布的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持一致的原则。《办法》是《规则》的前提,《规则》是《办法》的技术支撑,因此原《规则》的修订必须与《办法》的修订在时间上保持同步,在内容上保持一致。
  三是与第87号国际建议接口的原则。在认真学习和理解第87号国际建议的基础上,尽量采用国际建议。对建议中有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应按照建议的要求执行;对建议中提出的术语和定义,在不违背其原意的前提下,适当考虑我国的应用习惯和连续性;对建议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可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加以补充。
  四是基础性和通用性原则。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这次修订原《规则》,着重要解决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中的基础性问题,如名词、术语,检验的基本程序,抽样的基本方法,检验的基本要求,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面广量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通用检验方法。对于一些特殊商品或技术难度较大的检验方法,可在条件成熟时逐步补充和完善。
  工作组在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的领导下,在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广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积极支持下,按照上述原则顺利完成了原《规则》的修订工作。《规则》于2005年10月9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颁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page_break]

  (三)原《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JJF1070-2005与JJF1070-2000相比,重大技术内容的修订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和检验批的评定准则;
  二是增加了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的统计和控制准则;
  三是提高了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测量不确定度要求;
  四是增加了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的检查和评定内容;
  五是增加了以面积、计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
  六是增加了抽样单和检验原始记录格式,修改了检验报告格式。
  具体修订的情况见表1。

  表1 JJF1070-2005与JJF1070-2000对照表

  二、《规则》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规则》的主要内容
  《规则》规定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过程的抽样、检验和评价等活动的要求和程序。《规则》包括引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正文部分包括了范围、引用文献、术语和符号、计量要求、计量检验、结果评定与报告等6章内容。附录部分包括了10个附件。

  1.引言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制定《规则》的依据;《规则》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以及《规则》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第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量》(2004版)的比较。

  2.正文部分
  第一章《范围》,主要介绍了《规则》规范的内容、适用的范围。适用的范围包括适用的检验范围和适用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

  第二章《引用文献》,介绍了《规则》中引用的有关文献。在引用的文献中,2005年颁布的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国际建议第87号《预包装商品含量》(2004年版)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国际建议第79号《定量包装商品标签内容》(1997年版)是制定《规则》的主要依据;GB/T3358.1~3358.3-1993《统计学术语》是制定《规则》时统一用语的依据。在学习理解和贯彻实施《规则》时,应该理解和掌握这些引用文献。在使用《规则》时,应该使用这些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第三章《术语和符号》,介绍了20个在《规则》中使用的主要术语和6个主要符号。除了这20个主要术语外,其他有关计量的术语可以在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查询;有关统计学的术语可以在GB/T3358.1~3358.3-1993《统计学术语》中查询。

  第四章《计量要求》,规定了被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必须符合的计量要求,是《规则》的核心部分之一。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要求包括对净含量标注的计量要求和对实际含量的计量要求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计量检验》,规定了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检验的程序要求,是《规则》的核心部分之一。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检验的程序要求包括检验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要求、计量检验的统计和控制准则、计量检验实施的过程要求以及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的要求。

  第六章《结果评定和报告》,规定了对计量检验结果进行评定的准则和计量检验结果报告的要求,也是《规则》的核心内容之一。

  3.附录部分
  从附录A至附录J,规范了随机抽样方法、除皮方法、各类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以及原始记录格式和计量检验报告格式,它们同样是《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时应该遵循的要求。[page_break]

  (二)《规则》的适用范围
  1.适用检验的范围
  在《规则》的第一章《范围》中,明确规定了《规则》适用检验的范围。适用范围涉及计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委托检验以及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自行检验。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检验,适用的情况也是各不相同的。
  (1)计量监督检验
  计量监督检验是由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而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对生产或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的、决定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是否合格的检验。根据《方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因此,《规则》的主要适用范围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的计量监督检验。

  (2)仲裁检验
  仲裁检验是指为解决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纠纷,由受理商品量争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争议定量包装商品进行的计量检验活动。
  仲裁检验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纠纷当事人就争议的定量包装商品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验;二是司法部门、仲裁机构或合同管理机关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仲裁检验。
  因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定量包装商品的仲裁检验。

  (3)委托检验
  委托检验是由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消费者根据需要委托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验活动。
  委托检验一般情况下是一种合同行为,应根据合同的要求实施检验。在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时,可参考《规则》的有关要求。

  (4)生产和销售单位自行检验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自行检验,包括多种检验方式,如预防性检验:它是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抽样检验,其目的是及时发现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保证整个生产过程处于统计控制状态,保障生产出合格的产品;验收检验:它是对成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的抽样检验,其目的是判断一批产品是否可以接收。
  《规则》不适用于预防性检验,但是可作为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制定验收检验方案时参考。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制定的验收检验方案应该严于《规则》规定的要求。

  2.适用商品的范围
  在《规则》第一章《范围》中,还明确规定了适用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范围涉及生产领域的定量包装产品和流通领域的定量包装商品。
  (1)在生产领域
  接受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应是生产者自检合格的产品,包括从生产线上得到的已经自检合格的产品或从生产者仓库得到的已经自检合格的产品。
  (2)在流通领域
  接受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是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包括从国外(境外)进口的定量包装商品或国内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

  三、《规则》与国际建议的比较

  (一)参考的国际建议
  《规则》主要参考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颁布的第87号和第79号国际建议。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于1989年颁布了第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该建议在统一规范世界各国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要求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原《规定》就是依据该建议,并结合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制定的。2000年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根据各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实际经验,组织了对该建议的修订工作,并于2004年正式颁布了2004年版的第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量》。在新建议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要求、净含量的计量监督检验程序和方法以及禁止误导性包装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于1989年颁布了第79号国际建议《定量包装商品标签内容》。通过多年的实践,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又对其进行了修订,并于1997年颁布了1997年版的第79号国际建议《定量包装商品标签内容》。在该建议中,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的方式、内容、应该使用的计量单位以及标注的字符高度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国际建议采用的情况
《规则》采用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2004年版的第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量》和1997年版的第79号国际建议《定量包装商品标签内容》。
  有关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的内容,《规则》在技术内容上完全采用了1997年版的第79号国际建议《定量包装商品标签内容》。
  有关定量包装商品量的净含量的内容,《规则》在技术内容上,尤其在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和计量要求的检验方面,完全采用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2004年版的第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量》。
《规则》在全面采用国际建议的同时,根据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和计量监督管理的实际状况,对国际建议作了部分的补充,对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误导性包装作了调整。
  补充的内容主要是批量在100件以下的小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的要求和检验方法,包括除皮的方法。
  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有关误导性包装的要求。由于误导性包装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办法》中仅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因此《规则》没有采用第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量》附录E禁止误导性预包装(强制性)的内容。
《规则》的条款与第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量》条款的对照见表2。

  表2 JJF1070-2005与第87号国际建议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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