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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第三讲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发布时间:2007-08-06 作者:黄耀文 来源:www.jlbjb.com 浏览:14579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理解与实施

第三讲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黄耀文

  《规则》第四章阐述了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的计量要求;二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定量包装商品必须同时符合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才是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

  一、净含量标注要求

  由于定量包装商品存在单件包装商品和多件包装商品两种形式,因此在《规则》中分别对单件商品标注和多件商品标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一)单件商品标注的要求
  1.《规则》的要求
  在《规则》4.2.1条款“单件商品的标注”中,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单件商品的标注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正确、清晰的净含量标注。
  净含量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部分组成,例如:净含量:500克。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例如:50米、10平方米或100个。

  (2)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表1的规定。


  (3)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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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求的理解与实施
  (1)标注规定的依据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实质上是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对该商品净含量的明示担保。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行为,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第79号国际建议《定量包装商品标签内容》对标注的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国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对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标注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则》对净含量标注的规定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国际建议和国家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基本上是一致的。

  (2)标注方法的要求
  对于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的方法,本条的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三点要求:一是标注位置要显著,使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容易看到。显著位置是指净含量标注跟商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且应独立标注。不应夹在商品说明和其他标志性的文字中(如图1所示);二是标注内容要正确,便于消费者准确理解;三是标注字符要清晰,便于消费者识别。这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的总体性要求。对于内容的具体要求,在第二款作了详细的规定。

图1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示意图


  (3)标注内容的要求
  净含量标注的内容,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用中文书写的“净含量”三个字;第二部分是表示净含量量值的数字;第三部分是表示净含量量值的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在具体应用时,如“净含量:100mL”、“净含量:50克”等都是正确的净含量表达方式。
  这里要强调的是,在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必须统一采用“净含量”。不得用“总重、净重、重量、净体积、净容积、体积、容积”等相类似的词,以免对商品净含量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同时可消除净含量标注混杂不统一的现象。如“总重(或重量):××克(或升)”、“Net weight:200g”、“1.5公斤”等标注形式是不规范的。
  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三部分内容,否则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例如,具有包装容器的奶粉,只标注了500g,而没有“净含量”三个字,则消费者可以理解为容器的质量和奶粉的质量之和为500g,而不是奶粉的净含量为500g。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会对商品的净含量产生错误的理解,所以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在净含量的标注中不得使用如“大于”、“不小于”、“大约”、“>”、“≮”等词语或符号。如“净含量≥500g”,这样的标注是不规范的。也不得在净含量标注的后面加注生产商品时所控制的净含量误差值。如净含量:500g±10g,在这个标注中的商品含量的误差控制范围±10g不应出现。

  (4)标注应使用的计量单位
  《规则》规定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表1的规定。表1与原《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表(四)的规定相比,对于质量、体积和长度标注的净含量的计量单位的要求是相同的,区别是增加了对以面积标注的净含量的计量单位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与原《规定》相比,《规则》对固体、液体、半流体等不同物理状态的商品应该采用何种物理量和计量单位没有作出硬性的规定。因为对液体、半流体的标注有使用体积计量单位的,也有使用质量计量单位的,为了方便企业生产,所以没有再作硬性的规定,而是由企业按照产品标准等有关规定自定。
  对于固液两相商品,其净含量的标注除应标注净含量外,还应标注固形物的含量。可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如桃罐头,净含量:500g;固形物含量:300g。

  (5)标注的字符高度
  表2是对不同量限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所使用的字符尺寸的最小高度的规定,本规定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1997年版第79号国际建议《定量包装商品标签内容》中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表2明确说明,对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的要求,是与标注净含量的量值密切相关的,标注净含量的量值(或者数量)越大,相应的包装物也越大,因此要求字符的高度随之增加。
  表2中的质量、体积标注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等同采用了第79号国际建议。但是,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第79号国际建议未作明确规定,表2中只规定了最小高度。在具体操作中,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根据商品包装的尺寸大小适当确定字符高度。

  (二)多件商品的标注
  1.《规则》的要求
  在《规则》4.2.1条款中对多件商品的标注规定了以下要求:
  “同一包装商品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其标注除了应符合单件商品的标注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2)同一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2.要求的理解与实施
  (1)多件包装的种类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同种类的多件定量包装商品;另一种是不同种类的多件定量包装商品。本条对两种情况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2)不同情况的标注要求
  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必须在符合对单件商品标注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多件包装的不同类型采用相应的方法。
  本条第一款是对多件相同种类的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要求,标注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标注单件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如净含量:1.8g×20包;另一种是标注总净含量,如净含量:36g。
  本条第二款是对多件不同种类的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要求,标注的方法同样有两种:一种是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如净含量:咖啡1.8g×20包,糖2g×20包;另一种是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如净含量:咖啡36g,糖40g。
  在实际中,两种方法应该如何正确选择,需根据该定量包装商品的销售方式决定。如果该多件包装商品在销售过程中需要拆开大包装物零售,则应该采用前者;如果不存在拆开大包装物零售的情况,可采用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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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际含量的要求
  (一)单件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1.《规则》的要求
  在《规则》4.2.1“单件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中明确规定: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注:*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Q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修约至0.1g(mL)位;当Qn>1kg(L)时,T值的0.1g(mL)位修约至g(mL)位;
   **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现小数,就把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这个值可能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整数,不能带有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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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求的理解与实施
本条是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要求的规定。本规定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是完全相同的。
  (1)单件商品净含量的基本要求
  本条文的第一句话规定,“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性的基本要求。本规定的实质是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每一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都应该准确地达到其标注的净含量,即实现其在明示担保中的承诺。
  (2)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
  本条文的第二句话规定,“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合理的允许短缺量的规定。因为任何测量结果都有误差,没有误差的测量结果是不存在的。同样,任何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都带有偏差,没有偏差的定量包装商品也是不存在的。因此,只能要求每一件定量包装商品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其标注净含量,而且将负偏差控制在合理的规定范围之内。所以《规则》规定的允许短缺量实质上是将消费者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调整到一个科学、合理的平衡点上,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对表3的说明
  ①表3是对各类定量包装商品在不同量值(或者数量)范围内的允许短缺量作出的明确规定。与原《规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a.把原来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允许负偏差修改为允许短缺量,这更符合国际建议的原意,并易于准确表述实际含量与标注净含量的偏差。
  b.表3中相应增加了对以面积和计数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允许短缺量的规定。
  c.把以质量和体积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的适用范围扩大到50000g(mL),对允许短缺量的规定没有发生变化。
  d.对以长度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的量限设置和允许短缺量规定作了调整。原来的量限设置为小于100m和大于或者等于100m两个档次,其允许短缺量分别为标注净含量的2%和4%;现在将量限设置为小于或者等于5m和大于5m两个档次。当标注净含量小于或者等于5m时,该商品不允许出现短缺量;当标注净含量大于5m时,允许短缺量为标注净含量的2%。
  上述各项变化都是依据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第87号建议的2004年版本确定的。

  ②以质量或体积标注净含量商品的允许短缺量(表3),充分考虑了商品量的相对准确度和绝对准确度两方面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影响。把允许短缺量按照标注净含量的大小分为九段,每段与下段的允许短缺量之间是以百分比(相对误差)和常数(绝对误差)交替而有机地结合的形式出现,各段的百分比和常数是不同的。标注净含量越大,相对准确度越高,常数段的允许短缺量正好等于前段允许短缺量百分数的结束值,恰好也是后段允许短缺量百分数的开始值。如果把它画成一条曲线,如图2所示,允许短缺量表现为斜线与直线首尾相接的曲线,每段斜线的斜率是不同的。这种允许短缺量的形式是一种科学合理的方法,既保证了商品允许短缺量是以相对准确度为主划分的特点,同时又考虑了绝对误差对小商品量的决定性影响,克服了单纯以相对准确度或绝对准确度划分带来的许多缺点。

图2 以质量和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允许短缺量的曲线


  例如:标注净含量为200g的商品,查表1可得其允许短缺量为:200g×4.5%=9g。
  (4)数据修约
  对于以质量或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当标注净含量的范围在小于或者等于1kg(L)时,其允许短缺量(T)值的0.01g(mL)位应修约至0.1g(mL)位;当标注净含量的范围大于1kg(L)时,其允许短缺量(T)值的0.1g(mL)位应修约至g(mL)位。
  例如:Qn=45g,T=45g×9%=4.05g,可修约为4.0g,2T=8.0g。
  对以计数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用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现小数,就把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这个值可能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整数,不能带有小数。
  例如:某计数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为120件。
Qn=120>50,120×1%=1.2
  则该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为2件。

  (二)检验批净含量的要求
  1.《规则》的要求
  在《规则》4.2.2“批量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中明确规定: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并且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表4的规定。”

  注:1.本抽样方案的置信度为99.5%;
    2.本抽样方案适用于批量为(1~10)件的定量包装商品,且只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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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求的理解与实施
  本条是对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内容包括了对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基本要求、用抽样方法评定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时应该采用的抽样方法和评定准则等。本条款的要求与《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是完全相同的。

  (1)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基本要求
  本条第一款是对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准确性提出的基本要求,即:“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提出本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片面地利用《规则》中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允许存在合理短缺量的规定,谋求不正当利益。因为,如果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把所生产的每一件定量包装商品都控制在允许的短缺量范围之内,虽然单个消费者的损失不是很大,但是对于消费者整体来讲是不公平的,因为这种行为的结果使每一个消费者的利益都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如果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则在该批量商品中即使有一部分商品的净含量具有允许的短缺量,但必然还有另外一部分商品的实际含量大于标注的净含量。这样在消费者群体中,有部分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还有另外一部分消费者获得了一定的额外利益,从而确保了消费者的整体利益不受侵害。

  (2)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检查方法
  一个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在一条包装生产线上1小时的产量可能达到成千上万件;在一个定量包装商品的销售企业,一种商品的存量可能是成百上千件。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公正准确、经济高效地评定一个批量定量包装商品是否符合上述的基本要求是《规则》必须解决的问题。
  《规则》依据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原理规定采用统计抽样检验的方法。抽样检验是利用在批量中随机抽取样本,对批量的净含量进行检验,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定,是一种介于不检验和百分之百检验之间的一种检验方法。

  (3)对检验批的计量要求
  本条款规定,用抽样检验的方法对批量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评定时,检验批必须符合以下三项计量要求:
  ①平均实际含量大于或者等于标注净含量;如果小于标注净含量,则按表4第三栏修正后应该大于标注净含量;
  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不得超过表4第四栏规定的数量;
  ③没有一件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的短缺量大于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的2倍。

  (4)表4的说明
  表4的计量检验抽样方案一共有4栏。
  第一栏,为检验批量(N)。在此方案中,检验批量一共分为6个档次。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时,首先应根据被检查商品的批量选择相应的档次。当检验批量为150件时,在第一栏中选择100~500的档次。
  第二栏,为抽取样本量(n)。抽取样本量是根据所对应的检验批量的档次确定的。当检验批量在(100~500)件时,抽取的样本量为50 件。
  第三栏,为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修正值是修正因子(λ)与样本实际含量标准偏差(s)的乘积。
  修正因子为:
  在检验方案中,对每个档次都已经给出了确定的修正因子。该数据是根据抽取样本量和检验方案的置信度(99.5%),在国际标准ISO 2854检索获得的。
  样本实际含量标准偏差为:
  该数据是根据对n个样本实际检验的结果,对结果的数据进行计算后获得的。
  第四栏,为样本中允许超出规定允许短缺量的件数(AC)。该栏中设置了两个条件:一是允许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二是允许大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

  (5)与原抽样方案的几个重要区别
  ①为提高方案的可操作性,扩大了批量的范围,并对批量的划分进行了调整。
  在原来的方案中,批量从1~10000,一共划分为5个档次;在本办法的方案中,批量从1~3200以上,一共划分为6个档次。在这6个档次中,从100~3200以上的3个档次是完全按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2004年版的第87号国际建议执行的。从1~99,分为3个档次,是根据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并参考欧共体和其他一些国家有关小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抽样检验的方案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在销售领域中小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检查行为,并为处理消费者提出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纠纷提供必要的依据。
  ②为了减少抽样的风险性和随意性,不但加大了抽样的样本数量,而且对具体的样本数量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原来规定当检验批的批量在大于10件且小于或者等于250件时,抽样的件数为大于或者等于10件;现在则明确规定当批量为(11~50)件时,样本量为10件;批量为(51~99)件时,样本量为13件;当批量为(100~250)件时,样本量为50件。
  ③为了降低生产企业的风险,增加了允许对平均实际含量进行必要修正的措施。当初,在制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时,我国参考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第87号建议。原建议中就有关于允许对平均实际含量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正的规定。由于当时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为了强化对企业的计量要求,就没有采用有关修正的规定。现在,我国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已经发展到一定的阶段,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国际建议是我国制定相关法规应遵循的原则。为此,本办法全面采用了国际建议中有关允许对平均实际含量进行必要的修正的规定。
  ④为了降低消费者的风险,增加了检验批不允许出现超过2倍允许短缺量的单件商品的规定。

  (6)关于小批量抽样方案的说明
  对实际含量进行检验,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因为对批量为(1~10)件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监督检查主要发生在销售环节,由于批量比较小,不能从统计学的角度全面、准确地反映该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平均实际含量。本抽样方案对于批量为(1~10)件的定量包装商品,只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含量,因此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和评定,以减少给企业造成的不合理的风险。
  有关该抽样检验方案的风险性分析将在下一讲作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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