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这一称谓,最早见于《尚书·舜典》:“同律度量衡”。度量衡除了作为长度、容量、重量的简称外,还应该包括单位、制度和一切管理条例。本文仅简单地介绍古代度量衡单位名称的由来与趣事。
寸、尺、丈
《说文解字注》(以下简称《说文》)云:“寸、尺、咫、寻、常、仞诸度量,皆以人体为法”。《大戴礼记》、《孔子家语》中都有:“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寻”的记载。《小尔雅》中还说:“跬,一举足也,倍跬为步”(古代一步为六尺)。这些都是以人体为度量衡单位的记载。《说文》中,尺字写作“
”,可与“布手知尺”互为佐证,即一尺为成年人拇指与食指伸开的距离与形状。
今天的一市尺长33.3厘米,无论如何与“布手知尺”的长度不相符。而《大戴礼记》、《说文》的作者是汉代人,《孔子家语》的作者是魏晋人,西汉至晋一尺皆长23.1~24厘米之间,与“布手知尺”不合。难道这些都是后人杜撰的吗?并非如此。古人治学是十分严谨的,那么,“布手知尺”之说有没有根据呢?有幸的是,今国家博物馆和上海博物馆各藏有一支商代象牙尺,尺长约16厘米,尺上有分、寸刻度,均为十进位。对此我们作了一个验证,身高在160厘米者,拇指至食指之间距离为16厘米,一指之宽为1.6厘米。考古学家李济先生在1921年对当时中国人身高测量作了一个统计,成年人身高平均为164~165厘米。此外,由考古发掘证明的古人身高:女子为150~160厘米,男子为160~165厘米可证,“布手知尺”说是有根据的,只是商代以后,尺度增长而造成与此说不合的结果。
《说文》中“寸”字写作“
”,寸字下云:“人手却动脉谓之寸口从又、一。”而“又”字写作“
”,并解释说“又,手也”。像人手伸出三指状。寸字就是在手下加了一横。“人手却动脉谓之寸口”这句话是形容中医用食指按脉状。“却”作“退”解,是说双手十指并拢,退至手腕处正是一指按脉处。丈字写作“
”,即在又字上加十,故曰:“丈,十尺也”。如果我们用自己的身高和双手去做个试验,就可以证明《说文》对字的结构和解释是十分严谨的。
《史记·夏本纪》中有关禹“身为度”的记载,但没有明确的数字可供参考,故后人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说禹身长九尺二寸;有说九尺五寸;还有说九尺有咫……朱载堉在《律学新说》中说到“诸家各异,莫之适从……以理论之,若据身为度之一言,则应长十尺为是,盖十尺为一丈,古称丈夫”。我们主张以朱载堉之说为是,商尺长16厘米,应该正是夏尺的延续。
用人体来定长度,世界许多古老文明的国家皆有相关的记述,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戈尔有句名言:“人是万物的度量衡”。而《孔子家语》中:“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寻,斯不远之则也”说得更加具体,更有可操作性。世界各个民族的先人,最初的测量活动往往都是借助于人体器官来实现的,如手、指、腕、足以及人体的自然身高等。如肘尺(又译作腕尺),是古老的两河流域(美索不达米亚)文明时期的长度单位,大约出现于公元前6000年,这个单位的概念是,伸开手臂,从肘关节至中指间的距离。在公元前2500年,古巴比伦尼亚王国的长度单位有“指”,一指相当于1.65厘米,一尺是20指,一腕尺等于30指。而在南美洲文明较早的印加帝国,长度单位是162厘米,相当于古代秘鲁人的平均身高。《英国度量衡史》一书中也提到,原始的计量单位是指、掌、噚。一噚大约等于一人的身高,一呎大约等于六分之一噚,一拃为八分之一噚。一个人的步距大约是半噚。用人体定度量衡单位甚至延续到16世纪的西方许多国家。十世纪时,英王埃德加曾以其拇指关节间的长度定为一吋;查理大帝以其足长定为一呎。根据十六世纪德国的规定,英尺的另一个定义是以某一个星期日礼拜完毕后,令最先走出教堂的16名男子,立于教堂门前,高矮不拘,随意而定,各出左足,前后相接,取得此长度的十六分之一为一法定单位。而一码则曾以英王亨利一世鼻尖至手指间距离而定。如果从解剖学的观点来看,人体各部位具有完美的比例,如一指为寸,十指正相当于伸出大拇指和食指的这段距离。一拃为一尺,人的身高正好相当于它的十倍。人体的身高又与伸出两臂之长相等。人体这一完美的比例关系,欧洲十五世纪的艺术解剖学中常用绘画表现出来。
吃一豆肉、喝一豆酒
容量单位最初也与人体有着密切的关系,如用手捧物作为一个单位,即“一手之盛谓之溢,两手谓之掬”等,后来借鉴一些日常生活用具。如《考工记》中有“食一豆肉,喝一豆酒,中人之食也”。由于豆的容量适中,使用方便,逐渐被转化为一个专业的容量单位了。《左传》中说到齐国的量器有:豆、区、釜、钟。这些原来都是一些日常用器:“釜”是烹饪用的大锅,“钟”是古代大型的盛酒器,从出土的战国量器中,还可以看到不少仍保留着适用器的器形,如齐国的子禾子釜、左关钅和、楚国的铜量等,直至战国后期,才逐渐形成比较固定、便于使用的专用的量器器形,并且名称也从豆、区、釜、钟等这类借用名转化为升、斗、斛等专用名称了。
由于十进位的升、斗、斛这些单位直至战国后期才逐渐形成,而更早期的容量制度既不见实物,又缺乏系统的文字记载,散落在各种古籍中的单位和进位关系,经后人整理、注释,也就很难取得一致看法,如《小尔雅》云:“一手之盛谓之溢,两手谓之掬,掬一升也”。但掬还有二升、四升不同说法,战国时一升合200毫升,那么两手捧米的容积最多也只能是一升,故一掬二升、四升之说皆与实际情况不合。
再举一例,古籍中常见有庾这个单位,有说1庾等于24升,有说1庾等于160升。戴震在《考工记图》中力主1庾等于24升说,他引《论语》中的一个故事作佐证;孔子派子华去齐国出差,家中仅有一老母无人照料。冉子不放心,就到孔子处为子华的母亲申请一些粮食作为补助。孔子说你给她送去一釜吧,冉子觉得少了,孔子说,那就再加一庾吧!据此戴震认为,原来给一釜(64升),再加一些不可能比原来多出两倍有余,因此认为一庾 应该是24升,而不可能是160升。
古籍中还记述了一些相当大的容量单位,如《仪礼·聘礼》中云:“十斗曰斛;十六斗曰籔;十籔曰秉;(秉)二百四十斗。四秉曰筥;十筥曰稯;十稯曰秅;四百秉为一秅”。从这一段文字看,前后文有讹脱。历代考古学家皆对当时能否有如此大的容量单位表示怀疑,多认为斛以上不可能是容量单位,而是表示禾稼的计数单位。《诗经》中有“彼有遗秉(那边有遗余的禾把)”,“此有滞穗(这里有遗漏的谷穗)”,可证此秉不会是容量单位。故孔颖达说:“禾之穗,一把也,米之秉16斛也;禾之筥,四把耳,米之筥则五斗”。
用“把”计禾稼,还可以从少数民族的习惯中得到佐证。据报道,贵州台江县苗族农民,在收割稻谷时,以一手所握为一“把”;两手为一“非”;十“非”为一“庋”。在度量衡制度还很不完备的先秦时期,出现许多不合规范的单位并不为奇,后人又根据各自的理解作出不同的解释,造成了古代文献中许多争议也是正常的。对其中还存在争议的单位,我们今天也不必过多去深究了。
斧与斤
重量单位起源于什么时代尚不能确证,我们先从钧、石这两个单位入手作一些探讨。《说文》石字下云:“石(shi),山石也”。段玉裁注:“或借为硕大,或借为
字,(今约定俗成,也读作石dan)
,百二十斤也”。段玉裁将“石”加偏旁“禾”是很有道理的,目前所见战国120斤石权,往往都是作为称粮食和芻草之用。《汉书·律历志》对“石”作了如下解释:“石,大也,……四钧为石”(一钧为30斤),与《说文》中:石“百二十斤也”正合。这些都是指战国至秦汉时的制度。“石”作为重量单位,战国铜权刻铭上就常常会见到,与同时期的“斤”权相比较,也正好合120斤。此外,战国时期的文献中也多次出现石、钧这些单位,至于更早的夏商周时期是否已有相对的单位呢?目前只见《夏书》曰“关石禾钧,王府则有”。据史学家们分析研究,认为这里说的石、钧应该是重量单位。而我们认为,夏代未必已有这些与后代完全相对应的石、钧一类的重量单位,但是已有度量衡器并置于王府则是可信的。西周青铜器上常见“金一匀”、“金十匀”一类的刻铭,证明西周已用“匀”作重量单位了,只是此一匀的实际重量是否与战国、秦时相同已不得而知了。
从钧和石的含义来看,先人们对这两个重量单位是早有认识的,钧还有用肩挑物之意,钧是平均,即人挑重物时,两端分量必须相等,才能保持平衡。人类在生活中长时间积累的经验证明,用肩挑运重物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久而久之发展成了“天平”。迄今所见我国最早的砝码属于春秋时期,而其中大部分则出土于战国时期的墓葬中,故对此之前夏商周三代衡器状况知之甚少。甲古文中有“
”文,似人用肩挑物状。而公元前1567~前1320年,埃及十八王朝时代墓葬的壁画中也记录了人们用肩挑鱼的图形。地中海古希腊迈锡尼诸国,在公元前15~前12世纪,已用“
”的符号来表示重量单位。这些都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权衡器中的天平,很早就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了。
“斤”这个单位也是从实用器中转化而来的。《说文》云:“斫木斧也,象形”,写作“
”。段玉裁注曰:“横者象斧头,直者象柄,其下象所斫木”。“斧”轻重适中,久而久之便转借为一个重量的基本单位了。
“两”《说文》写作“
”“平分也”。《淮南子》云:“十二铢而当半两。衡有左右,因倍之。故二十四铢为一两”。这些都是针对杆秤尚未发明之前,称物时两端载重必须相等的天平而言。
本文刊发于《华体会体育中国首页 》杂志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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