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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寸标成“寸” 赔近20万

发布时间:2015-02-10 作者: 来源:北京晚报 浏览:848
电商电视促销“抖机灵” 消费者获3倍赔偿

消费者杨阳(化名)从某电商网站买回了3台标称“60寸”液晶3D智能电视,但经测量该电视屏幕实际尺寸仅为45寸。与电商工作人员协商未果后,杨阳起诉要求电商返还总价款65496元,并赔偿三倍价款196488元。今晨记者获悉,海淀法院支持了“三倍赔偿”。

某知名电商在其名下的网站推广“高清电视节”促销活动消费者杨阳(化名)在该电商网站上购买了3台液晶3D智能电视,总价款共计65496元。但电视买回后,杨阳测量该电视屏幕实际尺寸为45寸,并非网站宣传的60寸。

该知名电商于2014年6月,在其名下的购物网站上推广“决战30天,高清电视节”促销活动,承诺“满一千减一百,上不封顶”。在对电视机等产品宣传过程中,均采用“寸”字描述产品屏幕的大小。由于活动优惠较大,当月8日,消费者杨阳在该网站上购买了3台品牌彩色电视机,支付货款共计65496元。当月12日杨阳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根据《公证书》显示的内容,杨阳购买的品牌彩色电视机的屏幕规格为“60寸”。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工作人员再登录该购物网站,发现上述商品对屏幕规格处均已使用“英寸”单位。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在促销活动中,将电视屏幕规格“英寸”宣传为“寸”,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已构成欺诈。最后,法院支持了杨阳的诉求。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据此认为,该电商应按照原告杨阳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电视机价款费用的3倍,即赔偿196488元。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此案中杨阳作为网络购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并履行合同,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退还已付价款65496元;当然也有义务退还所购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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