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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领域8件部门规章“立、改、废”

发布时间:2015-12-09 作者: 来源:中国认证认可委员会 浏览:759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红利逐步释放

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领域8件部门规章“立、改、废”


《中国质量报》报讯 (记者何 可)质检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件;质检总局修订《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5件;质检总局废止《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件。
12月7日,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董乐群现场列出改革成绩单。上述8件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领域部门规章的“立、改、废”,体现了简政放权、高效便民原则,落实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
据介绍,“立、改、废”过程中,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的部分审批与备案事项。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认证机构分包境外业务等2项审批事项;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备案等2项备案事项;取消了针对专职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能力、外资在华设立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出资人提供资信证明等限制性规定。
与此同时,还放宽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准入条件。明确了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简化了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程序。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过程中,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评审、一次发证”。确定了技术评审的关键控制点,简化文件审查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在认证机构审批过程中,将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调整为可选环节,认证机构设立的许可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延长了资质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将认证机构批准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分别由4年和3年统一延长为6年,减轻了从业机构频繁评审、频繁换证的负担。
据介绍,随着国家深化改革、法治建设的提速,认证认可的工作制度、监管方式、法律责任规定也存在与改革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一是行政审批事项偏多偏细,前置条件偏紧偏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主体的活力;二是从业主体责任偏轻、违规处罚力度偏弱、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对薄弱,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存在不规范现象,法律规范尚待完善;三是从业机构创新能力不强,“小散弱”现象突出,缺乏有效的激励引导机制;四是一些上位法已经修改、一些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者调整后,相应部门规章尚未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基于上述原因,国家认监委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认证认可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改革举措,同时,结合中央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战略,主动加快创新步伐,完善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能力。新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在制度设计上,鼓励从业机构创新发展,不断满足社会需求,主动适应行业特殊需求;《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体现了国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绿色低碳、促进节能的政策导向,强化了认证在支撑产业政策的地位作用,同时增加了社会采信等条款。这些调整,增进了认证认可工作与国家政策导向和发展需求的紧密融合,完善了工作机制,提升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
董乐群表示,随着这些部门规章的“立、改、废”,使得改革红利逐步释放,检验检测认证领域呈现出发展活力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日益踊跃、行业秩序趋于规范的良好局面。截至今年10月底,新增认证机构比去年同比增长16%,新增检验检测机构同比增长14%,节能低碳认证同比增长10.5%,检验检测认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拉动作用日益显现。
据介绍,下一步,国家认监委还将继续推进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加快制定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新领域认证认可制度,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完善的认证认可体系,不断提高认证认可服务国家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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