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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资格考试考察培训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1550

  9月2日至22日,人事部和国家外专局组织了赴德国的执业资格考试分级管理培训团。参加培训的共有26位同志,分别来自有关中央机关、解放军和部分省市(区)人事考试管理部门的同志。青岛市韩玉军助理巡视员任团长,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副司级干部孙景龙同志任临时党支部书记,国家外专局培训中心吴建新副部长任秘书长。在接待方德国合理化建议委员会中国中心的安排下,考察培训严格按计划进行。先后在多特蒙德应用理工大学、科隆地区高级法院、德国律师协会、科隆大学法学院、北威州Theodor Heuss 中学、亚琛应用理工大学、柏林DBB公务员协会等机构和组织接受了有关德国教育体制、职业教育、国家级考试等9个专题的授课。团员们充分利用有限的时间就培训内容与培训方进行交流,结合我国资格考试的实践主动提问、多方研究,收集有关资料,探讨德方的做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经过讲座、走访、交流、讨论等培训方式,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圆满完成了考察培训任务。

一、德国教育体制的基本概况
  德国是欧洲联盟中最大、世界上第三大经济强国。由16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各州拥有独立的,却也是有限的自主权。对所有人来说,受教育和取得成就的基本条件是机会均等。在各联邦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的主持协调下,做好本州的教育事务。各联邦州分别将小学、中学的学制确定为12年或13年。在此阶段,所有州立学校都是免费的。德国有272所高等院校,其中有102所综合性大学和167所应用科技大学。现在上德国大学还是免费的。德国高校中有24.6万名外国留学生注册,是继美国、英国之后对外国留学生最具吸引力的目标国。2006年德国国家承认的职业数量为342个。其中以国家级考试取得职业资格的有:法律、医学、食品化学、牙医、兽医和制药专业。

  德国目前的职业教育体制可用“4.2.1”来概括。
  “4”即是根据不同的职业取向,有4个渠道实现个人职业。

            德国教育种类和职业发展图

  理科硕士3-5年→(博士教育)→ 如企业经济学者、数学专业人才等

  中小学 学士3- 4年→(硕士1-2年)→(博士教育)→如企业经济学者、数学专业人才等

  教育13(12)年 第1次国家考试→第2次国家考试→(博士教育)→如教师、律师、医生等

  双轨制职业培训(企业或管理部门+(高等)学校→如管理部门公务员、银行职员和其他职业

  “2”,即具有两大教育特色。一是一般用3-5年直接完成硕士课程或用3-4年完成学士课程,再用1-2年连续完成硕士课程。也就是“本硕连读”;二是实行一半时间(约2个学年)在学校学习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另一半时间(约2个学年)在企业(或管理部门)学习实践应用知识的“双轨制”职业教育。这在世界上是别具一格的。大多数年轻人(约占总数的60%)在中学毕业后选择了双轨制职业教育,学习300多种职业教育中的一种(包括公务员、银行职员等职业)。这种进入职业生活的方式有别于许多国家都很普及的纯粹的校内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保证了德国新兴工业技术人才、手工业人才和其他社会管理人才的素质。
  “1”,即处于一个转轨阶段。为了推进欧盟教育的一体化,根据1999年德国与其他欧洲邻国签署的“博洛尼亚声明”,到2010年为止,所有的德国高校都将采取新体制,将学制从原来直接为硕士的改为学士和硕士两级学位制,并引入欧洲互认的学分制。目的是促进欧洲国家的融合交流和大学资质的认证,实现教育标准一体化。所以,目前德国正处于两种教育体制并存的转轨阶段。
  德国的职业资格考试是德国整个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的律师、教师、医生这些特殊职业,都要经过严格的两次国家级考试来实现。例如律师资格考试,在校期间读完硕士(或学士)教育后,通过第一次国家级考试,即可进入法学工作者行列,此时,可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也可到企业去谋取法律顾问的职位。但如果要当律师、法官,或在政府部门任职,则要完成由各州高级法院组织的第二次国家级考试。通过后,由官方颁发(如法院考试局)资格证书。考试的形式包括闭卷笔试、面试报告、演习(模拟)、项目计划、论文、答辩等。所有第二次国家级考试均要进行面试。对于医生,通过第二次国家级医生考试后,还要到医院当助理医生,进一步确定走哪个专科,经过院方鉴定出具证明,方可申请医生资格。

  二、德国职业教育和资格考试管理的主要特点
  (一)与国家体制相匹配。《基本法》详细规定了联邦一级与各邦州的职责和事务范围。公共事务按照分级管理负责原则,在联邦的法律和宏观政策指导、调节下,各州对小学教育、绝大部分的高等教育、国内安全(其中包括警察事务)实行独立的管理;各城市、县和镇对交通、城市规划、水电煤气供应等事务实行地方自治。与德国国体相匹配的职业教育和资格考试完全体现了既统一、又分散的分级分类管理特征。按联邦规定,在342项职业中,法律、医学、食品化学、教师、牙医、兽医、制药等专业实行国家考试,在联邦规定的框架下,由各州政府相关机构负责实施;其余的职业,国家规定其从业标准,以市场为导向,由各行会、商会、企业和培训机构等组织实施。各职业资格的取得又按各专业的特点去进行,不搞一刀切。
  (二)依法严慎的考试组织。国家级的资格考试,从联邦到州,再到具体实施考试相关机构(行政司法机构考试局、学校等),对考试程序、方式均有明确规定。例如律师资格考试规定:第一次国家考试由学校完成对必修课的考试,然后5个月在法院、10个月在律师事务所见习,出具鉴定证明后再参加由州司法考试局组织的第二次国家级考试。在北威州,规定第一次国家级考试内容为“5个科目+论文”;第二次国家级考试为考“11个科目+草拟一份起诉书”,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5小时。再如对面试考官数量、机构的规定;不准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对考场环境(包括洗手间)要求的规定;考生补考次数的规定等等这些都比较明确。在德国要通过国家级资格考试是一道严格门槛。我们在北威州了解到,有一些已通过国家一级考试的师范生,到学校实习后,因缺乏组织、引导等能力,约有5-10%的学生只有改行从事其他职业。
  (三)形式多样、卓有成效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德国的职业培训形式有:①函授大学;②在职培训(夜校等),特别是没有拿到高中文凭的,可通过此项培训获取;③语言学校,如华尔街语言学校;④成人大学,也称民众大学;⑤企业专门培训,到学校或国外去;⑥职工个人培训。等等。德国采取了有力的政策,并投入大量的资金扶持职业培训,该国的培训再教育法对职业发展(包括职业生涯、职业促进)都有资助。如果要通过国家级考试或政府官方承认的再教育,可向政府提出培训资助。最高政府资助达11200.6欧元(其中30.5%政府无偿;69.5%为无息贷款)。职业培训优化和提高了人力素质。
  (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双轨制”教育使学生在学好理论知识的同时,侧重实践的锻炼,这种学校+企业的人才培养模式非常实用。取得专业资格,对实践的要求几近苛刻。例如对通过第一次国家级考试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在医院48周的临床实践(包括听讲座,累计90天,有8次紧急救援培训等),方可参加第二次国家级考试;而要申请医生资格还要在经过第二次国家级考试后,有16周综合科(全科)医生的经历。考试命题也突出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所有通过第二次国家级考试的,都设置与本专业相关模拟题、实践题。例如律师资格考试,根据提供的案例草拟一份起诉书是必考的。

  三、思考与借鉴
  经过对德国教育和资格考试的培训考察,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和借鉴:
  (一)要立法先行,做好我国职业资格考试的政策指导和中长期的宏观规划。我国是个发展中大国,职业门类庞杂。一要对职业资格,特别市场准入的执业资格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制定配套的法规和规章。二要以动态的形式定期规划编制并公布我国职业种类名录和从业、执业标准要求。
  (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资格考试,将其作为一项重大的发展战略来抓。要将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要认真研究和借鉴德国的职业培训和“双轨制”教育的做法,提高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效果,缩短人才培养的周期。可在试点的基础上探索高职类院校学生直接参加从业、执业资格考试的可行性。
  (三)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考试组织管理。我国与德国政体、国体不同,他们对职业资格考试采取分级松散的管理模式,这显然是不切合我国国情的,事实上他们正在推行的“博洛尼亚进程”,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教育体制的这种缺陷,达到总体上的统一规范。对此,对我国职业资格考试要进一步发挥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并与专业主管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效能。
  (四)加大对考试方式的探索与实践。要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在命题方向、考试模式等方面,探索笔试与面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各种有效形式,认真克服高分低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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