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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

发布时间:2008-09-26 作者: 来源: 浏览:940

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节约能源法,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更好地履行质检部门的重要职责,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节约能源法,深刻领会节约能源法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深入理解节约能源法对质检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和总局的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把节约能源法的各项要求分解到每个部门,落实到每个人。各单位要把落实节约能源法列入到每个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各单位在落实节约能源法过程中,一要注意与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节能相关部门的配合,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协作,共同推进节能工作有序开展;二要注意质检系统内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标准、计量、认证、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等各职能部门即要各负其责,更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节能工作取得最大效果;三要认真履行节约能源法赋予质检系统的各项职责,积极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四是充分发挥质检系统的技术优势,积极开展节能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实现节能目标。

三、各单位在贯彻节约能源法中要注重节能实效,及时总结节能成果。国家质检总局将制订质检系统节能成效量化指标,做为对各省质检部门考核节能工作成效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量化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节能工作中。

四、各单位每半年要对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情况,特别是开展节能活动后取得的节能实效进行总结,并于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总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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