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海南“毒豇豆”事件的发生,有关实验室检测能力与食品安全要求不配套的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30位安徽代表团的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呼吁国家为我国实验室管理立法,从而为规范实验室管理、整合全国实验室资源提供法规依据。
议案主要发起人、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程静代表告诉记者,实验室是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用以保证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护环境,反欺诈,保障公平贸易的重要手段。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缺失的弊端日益显现。政府应努力建立公平竞争的检测市场环境,应借鉴国际上先进实验室的运行机制,制定《实验室管理法》,加强对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室行为,建立实验室行业自律及诚信机制,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目前,我国有数万家各类实验室,分布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多年来,这些实验室为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比如,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理过程中,由食品检测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成为了稳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技术支撑。
近年来,我国实验室的类型、机制、体制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目前,我国实验室管理方面存在着法律法规不统一、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标准不统一、重复评价认定现象突出等问题。尤其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上,虽然《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管理有一些相关规定,但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约束力薄弱、违法成本极低、执法困难等问题。
“由此可见,我们急需建立新的系统的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统一规范实验室的管理,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实验室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因此我们建议尽快制定《实验室管理法》。”程静说。而针对《实验室管理法》,人大代表们提出了7项制度性建议,即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建立实验室检测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实验室能力验证制度、建立鼓励实验室认可的制度、建立实验室分级管理的制度、建立实验室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建立实验室资源信息公开制度。
程静建议,《实验室管理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应该是指可以为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第三方实验室。《实验室管理法》所称的“管理”,应特指对实验室技术能力和运行情况的管理。代表们还建议,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承担《实验室管理法》的立法调研工作。一方面是因为,国家认监委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开展全国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掌握了我国实验室的第一手材料,对实验室在建设、运行和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有较深入的了解;另一方面,认监委自身没有下设实验室,不存在部门利益问题,可以站在国家的高度进行制度设计,有效规避法律法规由行业部门制定而带来的行业色彩。
据悉,作为从事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校准、检查、教学及科学研究分析等技术工作的技术单位,实验室的检测数据日益成为产品质量安全判断的重要依据。根据我国入世时的承诺,目前我国检测市场已经对外开放。整个市场呈现出外资、民营和国有实验室三足鼎立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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