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中国衡器协会收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国法工函[2010]84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征求行业意见并要求于12月9日前将意见返回。
计量法是与衡器行业密切相关的大法,协会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接到文件立即将送审稿转换为电子稿发送到各骨干企业,请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讨。各单位收到送审稿后,十分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讨论、研究,并很快将修改意见返回协会。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衡器制造许可证的发放权力、型式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以及计量检验机构不能参与制造、销售、调试、维修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等问题上。
为了准确、充分向国务院法制办反映我们的修改理由,协会将各单位返回的修改意见汇总后于12月4日在上海召开了部分衡器企业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山东、湖南、江苏、上海等地区的代表共16人。会议对《送审稿》修改意见汇总逐条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增删了修改意见,并提出了充分的修改理由。经过认真的讨论,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改意见”(具体内容见下表)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上报我行业对《送审稿》修改意见的同时,协会行文做了说明。在说明中,再次重申:衡器是我国法制管理计量器具中重点管理的9种计量器具之一,应该通过许可证制度加强管理。为了许可证制度管理的行之有效,我们认为应该对许可证的发放建立监督机制。因此建议:衡器产品型式试验由国家指定的产品检验机构承担,生产条件考核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行业协会组织进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检验机构试验结果和行业协会的生产条件考核进行监督检查。
参加会议的各位代表,为了行业的大事,牺牲了周末休息时间,进行了认真、有效地讨论,提出了切合实际、措辞严谨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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