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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发布时间:2022-08-31 作者: 来源: 浏览:1033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1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八批典型案例。

一、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夏津县通泉加油站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案

2022年6月17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夏津县通泉加油站计量作弊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800元、没收增加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3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9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夏津县通泉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站负责人手机中存有加油机作弊操作流程照片。执法人员立即固定证据,查清该加油站加装作弊装置使用隐蔽手段进行加油机作弊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私自破坏加油机电脑铅封,为1号加油枪和8号加油枪的电脑主板更换了计量芯片,增加了作弊功能,违法销售金额达35.7万元。当事人为加油机增加作弊装置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对加油机加装作弊装置,手段十分隐蔽,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对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保持“零容忍”,不断深入整治和规范市场计量秩序,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平县彭集加油站销售以次充好的车用汽油案

2022年6月24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平县彭集加油站销售以次充好的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635.4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7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平县彭集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明知4号罐内存有92号车用汽油的情况下,将新购入的95号车用汽油存入该罐。经检验,该4号罐内车用汽油达不到GB 17930-2016中95号车用汽油国家标准,但当事人仍按照95号(VIB)车用汽油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成品油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销售以次充好的车用油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与油品质量相关的违法行为,严格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为百姓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丽都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销售商品房案

2022年6月27日,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滨州市丽都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9日,接群众反映,滨州市丽都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买房。经查,该有限公司通过宣讲和实地讲解等方式,介绍一楼住宅商品房时宣称“一楼带小院”,当事人一共销售了此类商品房10套,总价款999.87万元。事实上该开发商未取得一层小院规划审批手续,也未有实际建设一楼带小院的情况,属于对其“一楼居民住宅商品房”的性能和功能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促使房地产领域宣传向规范化、透明化、高质化发展。因开发商虚假宣传的行为导致购房者受到损失的,购房者既可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也可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购房合同。

四、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综合执法部查处颜某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线电缆案

2022年6月13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综合执法部依法查处颜某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线电缆案,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群众举报,2022年3月16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部在济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指导下,联合济南市公安局起步区分局对济南某工业园一仓库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未标注厂名、厂址的电线电缆。经对121批次电线电缆抽样检测,其中119批次产品的电气性能试验、结构尺寸检查两项重要性能指标不合格,2批次产品的标志标注不合格。因调查过程中颜某某以电脑损坏为由不提供销售明细和记录等,经济南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上述119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11.89万元。颜某某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之规定,该案于2022年6月13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电线电缆是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是社会关注焦点。市场监管部门对电线电缆质量违法行为坚持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依法严惩,彰显了“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对进一步消除劣质电线电缆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五、泰安市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阳中钜商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6月9日,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阳中钜商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3.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4日,根据投诉,执法人员对宁阳中钜商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及厂家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天之蓝、海之蓝、五粮液等酒水为假冒各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货值金额共计8.69万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市场监管部门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公平稳定的市场生态。

六、济南市平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董老大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2年5月16日,平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董老大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对山东董老大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无中文标签肉类(牛蹄筋)14件。当事人无法提供无中文标签肉类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值金额共8386元。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平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相关违法线索已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可能存在疫病、致病菌和污染等诸多不利于百姓身体健康的不良因素。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七、烟台市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招远柳明某粉丝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粉丝案

2022年6月1日,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招远柳明某粉丝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粉丝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产品、罚没款合计8.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0日,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招远柳明某粉丝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成品库内堆放粉丝70箱,生产日期标注为2022.04.01,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经查,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当事人共包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粉丝70箱(4200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为减少损失、降低成本,心存侥幸,随意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出现“早产”食品,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办,显示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决心,有效净化了市场消费环境,维护了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八、菏泽市东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明建发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2月25日,菏泽市东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明建发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日,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东明县市场监管局对东明建发置业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小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使用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有6部电梯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截止到2021年11月。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2021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对电梯停用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上述6部电梯仍在使用,遂将其查封。经查,上述6部电梯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合格,使用单位为东明建发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运行涉及人民群众安全,电梯定期检验工作是其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落实电梯定期检验制度,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九、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能气体经销处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2年6月6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能气体经销处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能气体经销处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2022年4月21日至4月26日,当事人先后对12只氧气气瓶(其中7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二氧化碳,对11只氧气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氩气,对1只二氧化碳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二氧化碳,对4只氧气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氧气。另外,上述28只气瓶中,有9只未经定期检验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关于“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应当专用,只允许充装与设计文件、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和用途,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为规范气瓶充装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国家专门制定发布了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的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阻碍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将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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