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纠纷是指:
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处理计量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测试的数据为准。
处理计量纠纷,通常有两种方式: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对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必须遵守《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一、仲裁检定
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当计量纠纷的双方在相互协商不能够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或者双方对计量数据争执不下时,最终应以仲裁检定结果为准来判断。
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二、计量调解
计量调解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下,就当事人双方对计量纠纷居间进行的调解。
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一般在仲裁检定以后进行。受理仲裁检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计量调解应根据仲裁检定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计量调解虽然不是处理计量纠纷的必须程序,但却贯穿于处理计量纠纷的全过程。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成立后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处理。
当事人一方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计量纠纷案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另一方的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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