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第一计量检定测试技术研究所 赵宏义 李凤贤 宋春梅
我们在近些年眼镜行业计量仪器的检测过程中发现,在对消费者眼睛进行视力检查时,标准对数视力表对验光质量的影响不容忽视。
根据GB11533-1989《标准对数视力表》的有关技术要求,我们对市内部分眼镜店所使用的标准对数视力表进行了测试,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视力表放置的距离(检查距离)不正确,远视力表未按要求置于被检眼(结点)前方5m(即远视力表标准距离)处。这种情况多数是由眼镜店面积小造成的,个别治疗弱视、近视的眼科诊所为夸大治疗效果,人为改变了测试距离。其次,远视力表放置的高度不正确,未按有关技术要求放置,即远视力表5.0行视标与被检眼等高。还有视力表照明未达到国标要求,如用直接照明法,照度应达200~700lx,如用后照法,则视力表白底的亮度应达80~320cd/m2,有些标准视力表使用年限较长,面板塑料老化变形、灯管接近报废,造成视力表照亮值不均匀。
我们对在用的标准对数视力表的测试中发现,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4.0~5.3范围内最大误差达到±0.1(采用5分记录法),即消费者使用不合格或不正确使用的标准对数视力表检查视力时,造成的屈光度误差值在±0.25~±0.50D左右。国标规定,配装眼镜球镜镜片的屈光度在0.0D时允差值为±0.08D,在0.0D~±3.00D时允差值为±0.09D。因此,在对消费者眼睛进行视力检查过程中,标准对数视力表对验光质量的影响,应引起有关人员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