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海南省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与管理,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整范围)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建、调整、监督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职责定位)计量技术委员会是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负责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提供计量技术政策咨询、开展学术研讨交流、计量科普宣传和知识传播的技术性非法人组织。
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计量技术委员会定期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计量技术发展趋势报告和措施建议。
第五条计量技术委员会应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海南省地方计量技术法规的规划,宣传贯彻国家及地方计量技术法规的年度计划,负责制定、修订项目组的成立,确定项目进度,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计量技术委员会应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专业领域省级计量比对的年度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计量技术委员会应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类计量学术交流活动和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计量比对等工作。
第八条受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计量技术委员会对强制检定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计量技术委员会承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的计量科普宣传、计量技术服务及其他工作。
第三章组建 调整
第十条(规划)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以及创新领域,科学布局计量技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组成)计量技术委员会由计量技术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技术专家和计量管理专家为主体组成。
第十二条(组织架构)计量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下设秘书处,挂靠在秘书长所在单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如有必要),负责处理计量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计量技术委员会筹建由秘书长挂靠单位提交申请表和委员登记表(见附件),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挂靠单位责任)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人力保障、资源配置、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并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人员条件)计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为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与之相对应的职务;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
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与之相对应的职务;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计量基础知识,热心计量工作,积极参加计量技术委员会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人员产生规定)计量技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应由在职人员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学科带头人或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至2人担任顾问。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由该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方式产生,每届任期5年。
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除综合性计量技术委员会外,从事计量科研、检定、校准、生产实际工作的技术人员一般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行政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名,单位委员不得超过2名。
第十七条(委员、顾问的权利)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其参加委员会的工作。顾问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通讯单位规定)计量技术委员会可设通讯单位成员。通讯单位成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计量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单位成员有权获得计量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可以承担有关工作。通讯单位成员可派代表列席计量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印章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印章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刻制,秘书处负责管理,使用印章需经主任委员审批或由秘书长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同意。机构变动、所在单位发生变化等造成秘书处的调整或计量技术委员会的撤销,计量技术委员会应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将印章上交。
第二十条(任期调整)计量技术委员会任期期满前3个月,由计量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换届方案,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计量技术规范立项)计量技术委员会提出计量技术规范项目建议书,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计量技术规范的起草)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单位根据计划任务,完成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的起草,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向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送审稿和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计量技术规范的审查)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和有关文件,提请正、副主任委员审查通过,提交计量技术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二十四条(审查规定)计量技术规范的审定,以会审为主,函审为辅。计量技术委员会组织成立审定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主持审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审查时间)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按规定在审定会议前将需要审定的计量技术规范提交给审定专家组各位专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交。
第二十六条(报批)对审定通过的计量技术规范,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报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审批)专家组长对上报的技术文件复核后,由秘书长签署意见后送主任委员审查签字,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计量技术委员会对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作计划)计量技术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经费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年报制度)计量技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年度工作,制定下一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提出奖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