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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电耗子昨被公诉 盗电价值千元即可获罪 (2004-07-02)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楚天都市报 浏览:1950
6月22日,王某、赵某两名电耗子,被江汉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43岁的无业人员王某(男)与刘某(女,在逃)和赵某(女)商议通过为居民调表偷电搞钱。他们于去年7月至10月,请来电工将汉口汉寿里7户居民电表调慢偷电,每户收取700元至1200元不等的调表费,共获利6000余元,7户居民共窃电2.3万余度,价值1.2万余元。今年3月25日,王、赵二人被抓。   盗电缘何构成盗窃罪?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构成盗窃罪。而按刑法有关规定,盗窃价值1千元以上财物即构成盗窃罪,可处3年以下徒刑。盗窃1万元以上者则可处3年至10年刑期,盗窃5万元以上者则可判10年以上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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