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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为“短斤少两”制定依据! (2004-12-07)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时代商报 浏览:1112
  据报载,12月1日起,《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次对“短斤少两”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粮食、蔬菜、水果,重量没有超过1公斤的,允许“短斤少两”20克。   简而言之,《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明确了“短斤少两”的数量。这就有些难以理解了,难道是这些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重量难以确定?还是现在的衡器称不出准确的重量?抑或是其他的原因?   出台并实施《办法》,目的是整治当前普遍存在的“短斤少两”现象,保护消费者利益。但只要对《办法》进行简略分析就可发现,这个目的是根本不可能达到的,相反,很可能将起到反效果。   《办法》允许的最大负偏差值很小,对单个消费者的利益不会造成太大损害,但于商家来说则是聚沙成塔,很容易就能从中牟取可观的不当利润。比如面条,按《办法》规定,1公斤可以少20克,如果每月卖出1000公斤面条就能少20000克,也就是20公斤,按市场价格可获利120元,1年就是1440元。在这可观的利润面前,趋利的商家为什么不用足政策去获利呢?   “短斤少两”现象的泛滥,并不是因为没有“短斤少两”的标准,而是因为没有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让经商者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规规矩矩地做生意。指望靠允许“短斤少两”的《办法》来遏制“短斤少两”现象,不但是南辕北辙,更会让“短斤少两”歪风愈刮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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