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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检察官一致认为:窃热是盗窃行为 (2005-01-07)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鲁中晨报 浏览:1226
  《鲁中晨报》以《一栋楼里6户盗热》为题,报道了张店某小区一栋居民楼中竟有6户居民未交供热费、私自窃取暖气的事情,很多市民认为,“热”是一种商品,窃热的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窃热行为是否属于盗窃?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市民和有关单位。 市民:损害了正常交费用户的利益   “这就是盗窃!”张店区体坛小区的吴先生气愤地说,不交取暖费却与交费的用户一样享受供暖,就等于大家交钱,供这些窃热的人取暖。他希望有关部门能对这种盗窃行为严厉查处,以维护正常交费用户的权益。虽然很多市民对吴先生的意见表示赞同,但是也有部分市民持不同意见。淄博高新区科技园小区的张女士认为,这些盗热用户的行为确实损害了公共利益,甚至可以说是道德败坏,但是还不能说这是一种盗窃行为,毕竟暖气不是一种实物。律师:窃热行为就是盗窃!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的王凡晓律师认为,把窃热行为定性为盗窃应该问题不大。因为热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出卖给交费用户的,而窃热用户却偷用了这种商品,势必会给供热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但是如同张女士所说,暖气不是一种实物,窃热造成的损失数额较难认定。山东大众法律事务所张福宁律师的观点很明确:这就是盗窃!暖气也是一种财产,凝结着一定的使用价值。而这种窃热行为,已经侵害了供热企业的财产权。尽管供热企业没有行政处罚权,但是它可以以侵犯财产权为由对这些窃热用户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窃热与偷电、偷水性质一样   临淄区检察院几位检察官一致认为,窃热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提到偷电、偷水,人们往往会与盗窃联系起来,但不会想到盗热也是一种盗窃行为。由于分户控制供暖形式才刚刚兴起,他们还没有遇到因窃热而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的案件。但因为窃热用户有主观窃取暖气的故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故窃热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偷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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