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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暖纠纷击中供热计量“软肋”(2005-01-21)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 浏览:1163
随着寒冬的来临,一年一度的供暖问题再次成为城市居民投诉的热点。记者从消协等有关部门了解到,全国各地消协每年都会接到大量供暖方面的投诉,且大部分为集体投诉。 从投诉情况来看,供热质量差一直是供热期间消费者投诉的热点。有的消费者反映室内温度太低,达不到规定的标准而拒绝缴费;有的居民认为供暖企业按面积收费不合理,比如,楼梯间和楼道根本没有供暖却也要按照使用面积来收取供暖费,有些甚至连任何取暖设施也没有安装,却也照收不误,认为这是有失公平的强行收费行为。 被称为“向中国电信宣战第一人”、后转向挑战电、水、气、热公用事业不合理现象的山东科技大学退休教授沈洪嘉指出,暖气不热纠纷升级,热费欠缴户造成“单元连坐”停止供暖等问题,在济南乃至全国供暖城市都比较突出。以济南为例,济南市供热办出台规定:暖气不热供热企业必须管,也不能因个别用热户欠费问题给予整个单位或整个楼停止供热,问题是济南市供热办的这些规定能不能约束供热企业。 由于供热部门普遍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所以有人建议:供热企业能否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沈洪嘉提出,按照市场经济法则应该签订这样的供需合同,但是这种供需合同的签订,必须先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室内供热温度标准的制定。济南供热部门的相关规定:居民室内温度达到16℃就算合格。但是国家标准规定,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量温度(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不应低于18℃。国家标准中没有±2℃的规定,所以16℃采暖室温规定是违反国家标准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热”是一种商品,消费者在交付供热费用后,供热企业就应当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一些消费者反映自家的温度计显示室内温度只有14℃,但是热力部门测量的温度却为16℃。沈洪嘉建议,必须有一个经计量部门检验合格的检测室温的仪器仪表以便公正、公平、公开地检测室温,这样才可以解决暖气不热的纠纷问题。 有了检测供暖室温的仪器仪表之后,不仅可以监督供热公司的供热质量问题,还可以进一步解决在整个供热期间室内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室温情况下,如何合理合法地收取暖气费。比如供热温度低于标准规定的,到时退还一定的热费。而且,该检测室温仪器也能为物价部门制定有关法规提供根据。 沈洪嘉还首次提出,热表、电表、水表、气表等公用事业的计量装置,其产权应该归经营者所有。在热电水气的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责权利只管消费多少,付多少钱;经营者抄表的目的是为了向消费者收费。由此可见,这些计量装置是经营者向消费者计量收费而设置的,是为经营者服务的,其产权自然归经营者所有。如果要求消费者为这些计量装置去买单,然后其产权归经营者所有,那是一种不合理不合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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