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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热计量表岂可形同虚设 (2005-03-04)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 浏览:1159
新买商品房里安装了按热计量表,头一年供暖后,沈阳供暖公司按热计量表上显示的采暖量收取采暖费,将用户按建筑面积多交的采暖费退了回来。但在随后的供暖中,供暖公司却按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计量表一下子形同虚设。 2月25日获悉,此案经区法院审理,热力公司被判按照热计量表收取用户采暖费。热计量表不“灵”了。 2002年,赵女士购买了位于铁西区北四东路的一处建筑面积为12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购买时,赵女士花了1100元安装了供热计量表。同年8月1日,入住新房的赵女士与负责该楼供暖的第三热力供暖公司签订了供暖合同。合同规定供暖前按照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收费标准为20.45元/平方米。8月11日,赵女士交纳了1100元,安装了供热计量表,并按建筑面积交纳了2002年?2003年度的采暖费。让赵女士高兴的是,用了供热计量表,她可以根据自家生活的实际需要,调整用热量。第一年供暖结束后,热力公司按计量表上显示的采暖费数量,退给赵女士多收取的427元采暖费。次年,赵女士同样按建筑面积预交了2003年?2004年度的采暖费。又一年的供暖结束后,热力公司却未将计量表显示多余部分的采暖费退回赵女士。在预交2004年?2005年的采暖费时,热力公司却告知赵女士,不按计量表收取采暖费,而按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用。为此,赵女士将第三热力供暖公司告上了法庭。住户一审获胜了 铁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供暖合同中,虽然规定按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热力公司按用户的热计量表显示用热数量收取采暖费,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了一年,足以证实双方对计算采暖费的方式,改变了原供暖合同的约定。原告使用多少热量交纳多少费用,符合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被告也实际按计量表收取原告的用热量。故法院判定赵女士按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年度供暖结束后,按热计量表显示的实际用热量给付第三热力供暖公司采暖费。判决后,热力公司不服,向沈阳中法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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