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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律缺位 打击电耗子上演先擒后纵尴尬 (2005-04-01)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 浏览:1108
经过一年的艰苦努力,广西电网公司总经理王方近日透露,去年广西电网公司通过加强营业普查和反窃电工作,挽回了近2000万元损失。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适用法律的缺位,打击“电耗子”仍然经常面临“先擒后纵”的尴尬局面。   广西钦州市曾发生一起引人注目的窃电案件:该市城区内街居民郑某改装自家电表窃电,被钦州市供电局保卫科工作人员察觉,钦州市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接到报案以后,迅速进行了立案侦查,现场图、证人证词完备,郑某也对窃电事实供认不讳。经物价部门估算,郑某窃电所造成的损失在3700元以上。然而公安机关完成全部侦查程序以后报给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却以“涉嫌盗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逮捕,最后公安机关不得不放人。   记者了解到,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认定窃电事实方面缺乏法律依据。国家颁布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只对窃电行为的种类和窃电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对用电检查、窃电量的计算、窃电行为的查处程序及电力、公安部门查处窃电的职责未作明确规定。供电部门计算窃电经济损失的主要依据是1996年国家电力部发布的行业规章《供电营业规则》。一些长期从事反窃电工作的刑警告诉记者,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是指窃电的时间和电量无法计算,供电部门的部门规章在法律上无法采信,而现有的技术设备又不具备这种检测水平。   文峰派出所一名办案刑警说:“从立案到侦破,我们耗费了相当大的精力,不批捕就不能以盗窃罪来惩治窃电行为,公安机关前期的一些工作也等于白做了。”2002年到2003年10月是钦州市发生窃电案件最集中的一段时期,钦州市供电局共查处窃电和违约用电案件近430起,但没有一个人因为窃电被起诉和追究法律责任。   钦州供电局副局长方古礼说:“抓住窃电的多,批捕的少,要用盗窃罪的几个要素搜集窃电证据,再形成证据锁链,目前在窃电案件中是很难办到的。不得已,我们经常就是抓了又放,没有办法。”   记者获悉,针对打击“电耗子”案件普遍存在的立案难、取证难、定性难等问题,广西电网公司方面已经起草了初步意见上报,力争在打击窃电案件方面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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