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负有检定义务,但5.01万元处罚却超越职权 红珊瑚酒店一审告赢二七质监局 (2005-06-16)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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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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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里的电话计价器是否应由质监部门强制检定?质监部门按照电话机总数收取检测费是否合理?5.01万元的行政罚款是否合法? 日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红珊瑚酒店质疑质监局“检定权”案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红珊瑚酒店胜诉。法院认定,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有对酒店电话计价器进行强制检定的义务,但其作出的5.01万元的罚款处罚属超越职权的行为,故依法撤销了其作出的(二七)质技监罚字(2004)第1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酒店不服质监局处罚 去年3月25日,二七区质监局对红珊瑚酒店167部电话机的计时计费装置进行了检查,认定该装置未经强制检定,要求对167部电话机的计时计费装置强制检定,每部电话收取检测费30元,共计5010元。但酒店以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属于郑州市通信公司为由拒绝。 去年10月15日,二七区质监局对红珊瑚酒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每部电话计时计费器300元的罚款,共计5.01万元。红珊瑚酒店不服处罚决定,以质监局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及程序违法为由,于去年12月31日将其告上法庭。 原告被告各说各的理 法庭上,原告认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规定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另外,通信公司出于节约成本考虑将该设备安装在酒店,酒店只是代收费,收取的所有金额全部交给通信公司。因此,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只能是通信公司,而非红珊瑚酒店。 对于5.01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认为,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被告却未经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决定,就擅自作出5.01万元的行政处罚,属违反法定程序。 质监局称,《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是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同时,《计量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人大通过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将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各类计费计量器具纳入强制检定的范围。该条例的规定与国务院制定的《检定管理办法》和其目录并不抵触。原告红珊瑚酒店是该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使用人,负有对该计时计费装置进行强制检定的义务。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其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并无不当。 对被告作出的5.01万元的行政罚款处罚,法院认为,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专门做出的有关答复也有明确的解释。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5.01万元的罚款处罚,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而被告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属超越职权的行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