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上路先过体检关 (2005-06-30)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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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北京交管部门使用的“电子眼”(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的合法性不断受到质疑。先是安徽来京人员杜宝良把北京西城区交警给告了,紧接着北京市民喻山澜又把顺义交警告上了法庭,他们都怀疑交警执法程序上的公正性,甚至怀疑其执法动机。主要原因是交管部门使用的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 据了解,对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程序是使用前送检,检定合格才允许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具体的检定内容及要求要依据相关的检定规程。 6月28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了解到,凡是属于国家规定的强检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对强检计量器具进行强检时要依据该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进行。过去,一般情况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都有对应的《检定规程》,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一些列入强检目录的强检计量器具又派生出新的产品,亟待制定对应的《检定规程》,以便对其实施强制检定。 测速仪这种计量器具也经历了不断更新换代的过程。过去,市场最常见的是雷达测速仪,种类有定角式和手握式等,国家有关部门早在1988年就出台了《定角式雷达测速仪试行检定规程》JJG527-1988、《手握式雷达测速仪试行检定规程》JJG528-1988。目前,一些地方的交管部门使用的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的制造原理、应用材料与雷达测速仪都有所区别,国家计量管理部门已经组织有关技术委员会拟订了适应形势需要的《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检定规程》,目前,该规程已经制定完毕,进入报批程序,有望在不久后正式出台。 那么,目前,市场上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质量状况如何,使用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记者多次电话采访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试图了解北京市交管部门在用的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是否进行过周期检定等情况,院办让找业务部,业务部负责人说由院办统一对外说明,最终未能得到明确的答复。 资料链接 据英国《卫报》报道,近日,英国西米德兰地区拆除了10部电子眼,原因是这些电子眼的位置过于隐蔽,一些超速行驶的司机在突然发现电子眼后会突然紧急刹车减速,反而使其成为另一个交通隐患。英国政府规定,电子眼必须在至少60米外就可以被看到。在被拆除的10部电子眼中,有3部不符合这项规定,另外的两部中有一部被桥挡住看不到,而另一部则隐藏在路标后面。其他电子眼被拆除的原因是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新的可以限制车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