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斤米纠纷 两条命消逝 (2005-08-03)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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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里关押半年后,周某终于恢复了自由,因为不甘心被人以缺斤短两一斤米为由勒索6000元,在哥哥被人打死后他还手砍死勒索者,近日被海珠区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罪,但是免予刑事处罚。 家住重庆的周某兄弟平时在海珠区敦和综合市场经营一间粮油食杂店。今年1月5日晚8时左右,一伙人手持木棍冲进他们的档口,为首的一声令下,几人挥舞木棍砸烂了档口的货物。据周某称,这些人来店里闹事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早在两个月前,对方就以在周某兄弟店里买一包米少了一斤为由勒索6000元。因为周某兄弟不肯就范,这伙人三番五次来店里敲诈勒索。周某兄弟为此报了警,周某还买了一把砍刀防身。 当天这伙人砸了店铺后,转过身又用木棍殴打周某兄弟,周某的哥哥当即被打倒在地,周某也被打伤。盛怒之中的周某从档口里抄起砍刀朝一个姓何的男子砍去,何某浑身是血倒在地上。 转眼间,档口前倒下两个人,来闹事的其他人见事不妙,转身就跑。经送医院抢救,周某的哥哥和何姓男子不治身亡。 知道自己闯下命案,周某安排家人报警后,自己在档口坐等警察上门。到档口敲诈勒索的几个人也随后落网。 海珠区检察院对周某提起公诉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周某投案自首,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海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院认定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有误,应予纠正。周某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防卫程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果,显属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酌情免除刑事处罚。周某在防卫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周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于是依法在7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周某被释放。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周某所在的敦和综合市场探访时,市场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周某经营的档口因装修停业,周某近期内不会到档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