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人偷电最高可罚5万 (2005-08-22)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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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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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凡制造、出售窃电装置或向他人传授偷电方法的,都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5万元的罚款,这是《甘肃省供用电条例(送审稿)》中明确规定的。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在甘肃法制网上登载了《甘肃省供用电条例(送审稿)》,并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 7种行为构成窃电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使用特制的装置窃电;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窃电量计算方法窃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按照所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窃电前正常用电超过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月平均用电量;窃电前正常用电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正常用电时间计算月平均用电量;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按180天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365天;每日窃电时间,三班制动力用电按24小时计算,照明用电按6小时计算,其他用电按12小时计算。 传授偷电方法重罚非法出售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盗窃电能的,处以应缴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窃电装置、出售窃电装置的,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