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告电子眼不体检案开庭 (2005-09-16)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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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状告北京市顺义交通支队电子眼不“体检”一案昨天上午在顺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为电子眼是否有执法资格展开了一番激烈的唇枪舌剑。 2004年8月22日,喻山澜驾车行驶在顺平路上时,被电子眼(即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拍摄下超速记录。2005年6月13日,顺义交通支队向他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喻山谰认为,拍摄他超速的电子眼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所拍记录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为此他将顺义交通支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撤销处罚决定。 顺义交通支队提供了三份证据证明自己使用的是合格产品:包括生产商2002年3月送检到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所得到的“测试结果通知书”;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于2003年10月对同一套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于今年6月23日出具的测试证书。被告方据此认为,顺义交通支队对原告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应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喻山谰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一加以驳斥。他认为,生产商为推销产品而送检,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周期检定。正确的程序应是雷达测速仪的使用方即顺义交通支队主动申请周期检定。第三份证据表明在他起诉后被告才匆匆忙忙地请检测单位到安装地点进行检测,其结果在法律上没有溯及力。而且被告单方面组织的检测,不仅不排除那台电子眼被重新调试的可能,也涉嫌违法取证。 经过上午的审理,法院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