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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没定期检测 喻山澜状告交通队败诉 (2005-12-15)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中国消费网 浏览:910
因打赢牡丹交通卡一案声名大振的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又盯上了拍摄超速记录的电子眼。喻山澜认为拍摄自己超速记录的电子眼没有按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检定,所拍记录没有法律效力,遂将顺义交通支队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昨天,记者从北京顺义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喻山澜败诉,理由是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对电子眼强检的规程和周期。   2004年8月22日,喻山澜驾车行驶在顺平路上时,被电子眼(即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拍摄下超速记录。2005年6月13日,顺义交通支队向他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时喻要求出示拍摄他超速的电子眼的周期检定证明,但对方未能出示。  喻山澜提供了4份视听证据,反映了他向有关部门咨询了解的情况。4家单位回复的信息表明,全北京市电子眼周期检定工作的单位没有对顺义的电子眼进行过检测,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也没有指定北京交管部门对电子眼进行周期检定。顺义交通支队则提供了3份证据证明自己使用的是合格产品。   交通队辩称,目前对室外固定式测速仪的检定周期国家没有相关规定,该支队在使用前、使用中及使用后均委托有资质的检定部门进行测试,结果均合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为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关于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的强制检定规程,同时也没有规定强制检定的周期,故被告在原告起诉前未对该设备再进行检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认为该设备不合格亦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因此,拍摄原告超速的自动监测系统的记录可以作为被告对原告进行处罚的事实依据。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宣判后,喻山澜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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