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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盗电团伙疯狂中覆灭 (2006-02-16)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江淮晨报 浏览:921
 7名农民为获取钱财打起盗电主意,除帮助他人让电表数字倒转外,还销售“盗电器”并传授窃电方法。4名私营企业主为节省电费支出,接受在电表上做手脚。这起利用秘密手段窃取电力,而构成盗窃罪的团伙案件,近日在阜阳市中级法院审结。本案的被告人被一审作出有罪判决。   4私营业主接受盗电“服务”   2005年1月26日,阜阳市电力公司电检办公室,在对企业进行用电情况普查时,发现多家企业存在窃电问题。他们赶往阜城三金大酒店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故意采取手段使其使用的电量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并仿造了供电企业加封的封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深入侦查发现了这一盗电团伙。同年3月11日,涉案人员先后被逮捕,此案告破。   现年28岁的陈飞原为三金大酒店经理。2005年2月21日归案后,详细供述了其参与“窃电”的全过程。2004年6月陈飞承包三金大酒店后,在餐饮接待过程中认识了欧阳其明(在逃)。2004年8月的一天,欧阳其明告诉陈飞,要给他找人“动动电表”,陈同意。同年9月的一天,欧阳其明通过本案被告人汤瑞勇联系上被告人彭毅和周起付。三人一同到陈处,双方谈好价格后,彭毅于当晚将大酒店电表减慢跑动速度。因陈嫌效果不明显,三天后彭等人又带汤瑞勇前来调试一次。陈满意后共付四人报酬1.83万元。至案发盗电价值4.2万余元。   被告人彭毅,现年39岁;被告人周起付,现年42岁;被告人李华,现年42岁;三人均为阜阳市颍上县农民。被告人明洪远,现年56岁,无业,原为四川省罗江县人,后在颍上县居住;被告人陈瑞辉,现年39岁,原为淮南市人,后在颍上县从事个体经营;被告人董为好,现年45岁,系怀远县兰桥乡农民。该6名被告人先后串通联系后,从2003年开始在阜阳市内多次实施帮助他人盗电犯罪。2003年4月,被告人董为好、彭毅、明洪远结伙到颍上县谢桥镇林春雨(另案处理)开办的个体拉丝厂实施盗电后,收林给付报酬1000元。林经此手段盗电价值1.26万余元。同年8月,经被告人陈瑞辉介绍,明洪远、周飞(另案处理)到颍上县谢桥镇张庄,给被告人姚乐芬开办的面粉厂调电表偷电。姚乐芬付报酬8000元。后经鉴定姚盗电价值6500余元。2003年4月,被告人董为好伙同李华,以8000元价格卖给颍上县颍河乡本案被告人冯俊堂开办的编织袋厂盗电器一个。冯安装使用后,共盗电价值4万余元。2004年春,被告人彭毅、周起付结伙,到颍上县谢桥镇郑冠堂(另案处理)开办的面粉厂实施窃电。郑付两人报酬1100元。郑以此窃电价值2.17万余元。   销售“盗电器”传授窃电方法   被告人董为好、明洪远、彭毅、李华、陈瑞辉等5人,除直接到上述个体企业处帮助调表实施盗电外,还于2003年期间,先后8次将8台自制“盗电器”,分别以3000元至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颍上县私营业主,并现场传授如何使用“盗电器”窃电的方法,共获赃款4.8万元。   构成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近日,阜阳中院经对该案公开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彭毅参与盗窃8.32万余元,传授犯罪方法2起,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5万元。认定被告人董为好参与盗窃5.95万元,传授犯罪方法5起,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认定被告人周起付参与盗窃7.05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认定被告人李华参与盗窃4.93万余元,传授犯罪方法3起,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认定被告人明洪远参与盗窃1.92万余元,传授犯罪方法3起,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认定被告人冯俊堂参与盗窃4.03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认定被告人陈瑞辉参与盗窃6500余元,传授犯罪方法2起,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认定被告人汤瑞勇参与盗窃4.22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认定被告人姚乐芬参与盗窃4.22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作为本案中的4名私营业主被告人来说,为了省下一些电费,而走上合谋盗窃的犯罪道路,真是应了那句“偷鸡不成蚀把米,投机取巧害自己”的古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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