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严重滞后不改误大事 (2006-03-14)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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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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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面积缩水,汽车加油站“偷油”现在已经屡见不鲜,随着我国各种生产要素市场的开放,计量行为中的违法行为也越来越多。尽管在1985年9月6日制定了《计量法》,但由于制定时我国社会经济状况和计量监管要求与现在的要求差别很大,运用现行的计量法对许多违法行为难以进行严格处罚和监管。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启权提出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对已颁布实施了20年的《计量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昨天,钟启权代表就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案例一 加油站一天偷油3900升 广东省质监局日前在清远境内就查处了一家“黑油站”,司机在这里加100升油,实际能得到的油还不到90升,负偏差超过国家允许值的35.5倍!当广东省质监局稽查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去查处这家名为“南某加油站”的黑油站,发现居然有17台加油机正在营业。根据这家加油站的收款员提供的信息,这个“黑油站”每天通过短斤缺两可以蒙走司机3900升油。 “偷油”罚款不能过1000元 钟启权在议案中说,有关政府部门曾经发现,一个加油站长期以来使用没有通过法定检定的加油机,长期加油机缺斤少两,是名副其实的“老虎机”,这家油站每天违法所得可以达到2000元,但是,当这个加油站被执法部门查获以后,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没有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没有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于这种严重短斤缺两的“偷油”行为执法部门只能作出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此问题,钟启权代表认为,《计量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太轻,显然不能起到教育和惩罚作用。因此,代表们认为,应该在对计量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中,提高处罚幅度,设置合理罚则,加大处罚力度。 案例二 房屋面积缩水难获赔偿 王先生家住北京门头沟区某楼盘,在他所住的9号楼里,有24家业主入住时面积同时“缩水”6.22平方米,可是,开发商一直不按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还为自己辩护说面积减少是“测绘惹的祸”。 建议 不能只按民事纠纷处理 钟启权代表说,在日常生活中,根据执法实践来看,执法过程中大部分违法行为人已经做好了规避法律责任的充分准备,这使行政执法部门很难调查取证计算违法所得。因此,代表们建议,应该将《计量法》当中对罚款所得依据的“违法所得”改为短缺量的“货值金额”,因为,违法所得是指“违法收入的总额减去成本所得的数额”,但实际生活中违法所得很难计算。 就此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如松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要靠道德等来规范国民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大各种法律的完善进度。“短斤少两纠纷只按照民事纠纷来处理解决不了问题,必须从法律高度进行规范”。 专家评析 应该发布统一计量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顾问团顾问律师邱宝昌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计量法早就应该尽快修改,国家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计量规则,以前由于标准不统一,给计量操作带来很大不便,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据了解,我国《计量法》已经在修改之中,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副司长刘新民日前表示,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已经把计量法列入二类修订项目。此次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重点修改对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消费者关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