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检验结果 最高罚十万 (2006-04-26)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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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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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成都市质监局获悉,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已正式发布,将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简称“安检机构”)实施检验资格许可制度,检验资格分为常规检验资格和特殊检验资格。取得常规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可以承担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取得特殊检验资 格的安检机构可以承担肇事、改装和报废等机动车的特殊检验。 无资格证 不得从事机动车安检 《规定》要求,未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不得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有12名以上具有相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知识,并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行车跑道和检验制动器的驻坡台,进、出、停车场地标志标线明显,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影响公共交通;拥有申报所承担的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速度等必要的能够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等。申请取得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特殊检验相适应的2名以上高级技术人员和必要设备等条件。 独立接受委托 不受第三方影响 安检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安检机构应当在许可的检验资格范围内,依法接受委托,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检测结果,不得伪造检测数据。 安检机构应当确保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并按照质监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质监等有关部门报告。安检机构独立接受委托、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不受任何第三方影响。 伪造检验结果 个人最高罚5万元 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给受检车辆委托人或者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超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安检机构不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伪造检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