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为未检定电子眼测速状告交管部门终审败诉 (2006-06-20)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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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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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进行强制检定的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其测速得出的结论能否作为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今天上午,北京市民喻山澜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法院判定,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以超速为由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驳回了喻先生的上诉。 未经检定的电子眼到底能否投入使用 2004年8月22日,喻先生驾车行驶在顺义至平谷的公路上时,被电子眼(即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拍摄下超速记录。2005年6月13日,顺义交通支队向他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时我很纳闷,我觉得自己没有超速,是不是电子眼的质量有问题?”带着这些疑问,喻先生开始查找有关法律法规。后来他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用于安全防护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被列在第3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按照这些规定,包括拍摄到我超速在内的所有电子眼,都应该进行强制周期检定。”心里有了底的喻先生要求顺义交通支队出示拍摄其超速电子眼的周期检定证明,对方拿不出来,甚至不知道什么叫“周期检定”。但因为超速记录存在,喻先生接受了罚款200元、计3分的处罚。 但是喻先生并不服气,他在调查中得知,顺义区计量检测所并没有开展公路速度监测仪的周期检定工作,负责北京市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工作的检测机构,2004年也没有在顺义区开展针对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的周期检定工作。“这就说明了电子眼拍摄的超速记录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05年6月14日,喻先生向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撤销以超速为由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虽有强制检定规定,但检定程序尚未出台 今年1月9日,顺义区法院经过长达6个月的审理后,一审作出判决:维持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驳回原告喻山澜的起诉。 法院认为,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关于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的强制检定规程,同时也没有规定强制检定的周期,因此被告所使用的电子眼尽管没有经过周期检定,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此外,被告的电子眼使用前、使用中,分别进行了一次检测,结果为合格。“因此,拍摄原告超速的自动监测系统的记录可以作为被告对原告进行处罚的事实依据”。 喻山澜在上诉状中对一审判决提出质疑。他认为,交通支队始终没有拿出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明,即使是那台电子眼的非周期检定证据,也只是对样品的测试结论,“样品的合格不能代表那台涉案电子眼是合格的。” 记者注意到,在今天的终审判决中,二审法院坚持了一审判决的依据,认为虽然有《计量法》等法规的规定,但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关于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的强制检定规程。 政协委员提议规范使用电子眼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电子眼”未经强制检定就投入使用的情况在其他一些地方也存在。据《中国质量报》报道,去年4月,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检查中发现,交警部门的雷达测速仪在投入使用前,大多未经法定计量检定。当地质量技监部门表示,近期接到不少关于雷达测速仪测速是否准确的咨询与投诉,质量技监系统将很快启动对雷达测速仪等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 国家是否有过有关电子眼的强制检定规程的规定?福建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所研究员姚进辉今天下午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介绍说,目前各地使用的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有很多种,有雷达式的,有激光式的,按照《计量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每种监测系统都应有强制检定规程的规定。 姚进辉表示,判决认为“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关于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的强制检定规程,同时也没有规定强制检定的周期,因此交管部门在喻先生起诉前未对该设备再进行检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合适的,因为即使国家没有出台具体的强制检定规程,那只表明下位法有漏洞,不能以此为由违反上位法。 采访中,喻山澜告诉记者,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他向北京市政协委员刘永泰反映了此事,今年年初北京市“两会”期间,刘永泰和其他几名委员一起,提出了《尽早建立并公布交通管理电子眼使用规范》的提案。今年4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答复刘永泰等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有关规定,目前,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使用的机动车自动监测系统,在生产保证期内(一年)均由生产厂家负责技术检测;超过生产保证期后,由交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北京市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规定,每年对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检定一次。自2005年8月起,交管局委托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对正在使用的197套机动车超速固定监测设备逐一进行检定。目前,除一套设备因交通事故损坏需重新检定外(现已停用),均全部通过测试,达到检定标准要求的技术指标。 “从这些情况看,虽然我的案子败诉了,但客观上促进了交管部门依法行政,这是我打这场官司的初衷。”喻山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