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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耗子”窃电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长沙晚报 浏览:994

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属东方商务楼用电承包人吴柏杨窃电折合人民币69万余元,昨日,芙蓉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4年10月18日,吴柏杨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由吴柏杨承包东方商务楼的用电服务、用电管理和用电成本控制。公司要求将东方商务楼的全年电费控制在60万元之内,除上交电力局的电费外,节余部分由东方商务楼支付给吴柏杨,不足部分由吴柏杨补充支付。

  合同签订后,吴柏杨采取断开火线使电表少计量的方法窃电,至2006年6月13日被电力部门查处为止,共计窃电折合人民币69万余元,吴柏杨获得赃款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案发后,吴柏杨已退缴赃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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