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人民法院4月6日公开宣判,私自改装电表盗窃国家电力的被告人李光辉犯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案的另5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各判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光辉从2002年以来采取私自改装电表,致使改装后的电表计量标准比标准计量慢的方法,单独盗窃国家电力并分别帮助另外5名被告人共盗窃电力21122.5度,总价值人民币10842.65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6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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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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