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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质检局准许强制更换燃气表引发万人诉讼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975

只因对质检局发文准许燃气公司采取强制措施更换超期使用的燃气表的答复不满,河南省新乡市“10108名管道气用户”以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质监函【2005】4号《关于采取强制措施推进超期燃气表更换工作的报告的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违法为由,将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上了被告席。8月9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因该答复函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了该10108名原告的起诉。

  王合安等10108名原告称,新奥燃气公司收取用户气表更新费不合法,王合安等146名用户曾于2005年2月1日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新乡市物价局117号文件。新奥燃气公司便报告新乡市质监局,要对拒绝交气表更新费的用户停止供气,促使用户交费。新乡市质监局作出答复函,准许新奥燃气公司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函是违法的。

  被告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答辩称,《答复函》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并强调,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答复函》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同时,被告还称,气表属于易燃、易爆这一特种行业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燃气使用安全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更涉及到社会的公共安全,到期必须更换或轮换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王合安等人使用的气表已超过安全使用期,必须予以更换,却因更新气表、费用等问题与新奥燃气公司产生了纠纷,致使到期的气表无法及时更换。超期使用的气表,像一颗颗炸弹潜伏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之中。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03年下发了91号文,2005年再次发函,其目的就在于防范人间悲剧的发生,这是被告正当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指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答复函》对新乡市的所有燃气管道用户,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属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系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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