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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不成理还在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河南日报 浏览:930

据《大河报》8月11日报道,因对燃气公司每月收取2元钱的气表更新费产生质疑,以王合安为代表的新乡市“10108名”燃气用户,因对新乡市质监局发文准许燃气公司采取强制措施更换超期使用燃气表的答复不满,将质监局告上法庭。据了解,因该案涉及新乡市8万多名管道燃气用户利益,一直以来备受新乡市民的关注。8月9日,新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质监局答复函对新乡市的所有燃气管道用户,均具有普遍约束力,系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院据此裁定,驳回“10108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表面上看,新乡市中级法院驳回“万人大诉讼”的理由很充分,公民只能告政府具体的行政不作为,而不能告抽象的行政不作为,即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定”,王合安等人状告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就好比堂吉诃德错把风车当成了较劲的对象。

  这场“官司”从程序上看,确实是打不成,但“官司”打不成,道理还明摆在那里: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燃气表的产权属于燃气公司,那么其维护、更新应是燃气公司的义务。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曾明确认定“超期燃气表更换费不应由消费者埋单”,消费者的义务只是按照使用燃气的多少交纳费用。再说了,燃气表是燃气公司用来收费的计量工具,是卖方的“秤”,如果买方在买东西的时候还要付“秤”钱,岂不是荒唐?市场交易的核心是公平公正,燃气公司利用自身垄断地位,在交易中随意滥收费用,强制用户交纳不合理的费用,这本身已构成了限制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同样,新乡市质监部门作出的准许燃气公司采取强制措施更换超期使用燃气表的答复,也确有值得商榷之处。比如规定的出台是否经过听证程序,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能做到以理服人。如果类似的规定出台不注重程序,过于粗糙简单、随意性较大的话,那么这种行政决定执行起来具有普遍性、反复性和强制性,因而对民生产生的影响和危害甚至比具体行政行为还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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