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华伙同他人先后多次为人改装电表窃电,从中获利800元。日前,台江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某华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张某玉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5年9月,周某华伙同曾某华(另案处理)到台江区奋斗里刘某英的住处改装电表。2006年8月,曾某华将该电表恢复。其间,刘某英窃电金额达3824元。
此后至2006年9月,周某华单独或者伙同曾某华先后多次采用破坏计费电表铅封、更换芯片电阻、短接电流线圈致使电表慢行等手段,为张某玉等人改装电表。其中张某玉窃电金额达4492元。通过改装电表,周某华获利800元。
2006年9月26日中午,周某华应王某康的要求为其恢复改装过的电表,并谈好酬金200元。周某华在王某康住处动手恢复电表,被物业处电工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