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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题】金银饰品称重计量值得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6-03-11 作者: 来源:辽宁省抚顺市计量测试所 王恒波 韩志刚 浏览:1959

金银饰品商业纠纷通常涉及产品质量和重量,这里只谈重量,也就是商品量纠纷。产生商品量纠纷的原因通常包括:首先是不法经销商故意克扣。这类问题主要发生在旅游地区,消费者一旦发现量有问题,也很难维权。第二是由于经销商在对商品复秤时,对称量用的电子天平使用不正确造成的。第三是选择的天平不合理,如计量性能达不到要求。第四是复秤和填写商品标签时疏忽。第五是有的金银饰品工艺复杂,刻制较深的花纹,会保留一些残留的金粉,随时造成脱落,而发生量的改变。


金银饰品称重的行政执法主要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金银饰品的抽样方法和形式、误差指标、使用称量仪器的准确度等级作了具体的要求。在这类行政执法中,对商家抽取的样品,经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也是导致商品量纠纷的原因。在检查中也曾发现对同一件金银饰品称量结果出现了商家与计量部门不一致的情况。按照《规定》的第六条要求,100g以内的金饰品质量不得少于0.01g。也就是说经销商配备分度值为d=0.001g的天平即符合要求。按《规定》第七条第2款的要求,技术监督人员都用高于经销商所使用的电子天平(通常d=0.0001g)测量金银饰品,测量值与标签值之差即为负偏差,偏差≤-0.01g即为超差。也可以按第七条第1款规定使用经销商的电子天平测量金银饰品重量与标签值之差,即负偏差,偏差≤-0.01g即为超差。只要经销商的天平在检定周期范围内,采用这两种方法所得的测量结果用于行政执法都是有效的。但现实中确实出现过对同一件金饰品用商家天平测量结果超差,而用技术监督部门天平测量不超差,这就有失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科学性,并对违法事实无法确定。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这主要源于所采用天平的级别、型号、性能、使用状态不同。
例如:一个金饰品用商家天平(d=0.001g)测量,测量结果A=95.246g;而商品标签标注A0=95.25g,偏差-0.004g。


由于每台天平所显示的末位数字是由后一位数字转换进位或舍位得到的,一般称末位显示数字为转换点。也就是说该金饰品的真正质量在以下数字中(单位:g):95.2455、95.2456、95.2457、96.2458、95.2459、95.2460、95.2461、95.2462、95.2463、95.2464。

用一台分度值d=0.0001g的电子天平测量该金饰品。测量结果B=95.2464g(恰好是上组数字中的最后的那个数字)商品标签标注A0=95.25g得出偏差为-0.0046g。


经销商没有违反称重用计量器具配备原则,这两种结果都没有超差,这是在电子天平最佳计量性能状态下得到的结果,实际工作中电子天平存在变动性。将电子天平变动性因素考虑进去,得出如表1所示的结果。

这就出现了偏差较大的不同结果。一般电子天平的变动性会小于10d,这样测量结果出现较大差别也不多见,但是足以说明两种天平测量结果会不一样。由此可以看出,金银饰品对电子天平的使用和规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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