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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开展反窃电行动

发布时间:2018-08-06 作者: 来源:荆门晚报 浏览:1464
  2日,国网荆门供电公司联合公安部门,集中开展夏季反窃电专项行动,以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本次专项行动,工作重点为“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一次警企合作的联合行动,一次精准点穴的突击夜查”。重点排查对象包括:线损不合格台区,超过三个月零电量、小电量的客户,计量装置运行异常,失压、断流的客户;长期或经常超过用电容量用电的客户;电量、负荷异常波动,与生产经营情况有较大差异的客户等。当天,1089名供电营销员工与公安民警一起,现场检查3.98万户,当场查获违约窃电116户,并分类进行了处置。

  晚报记者了解到,当天查获的窃电行为主要包括在高压线上挂钩用电,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备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等。若有这些行为,窃电用户除了要补交电费和承担违约用电金外,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荆门供电公司正积极推广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和反窃电新设备,反窃电精准程度将进一步提升。该公司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规范用电,同时也鼓励大家依法举报窃电和违约用电行为。(记者代忠勇 通讯员罗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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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二条:窃电行为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故意采用下列方法不计量、少计量或者少计价的用电行为:(一)在电力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供用电的设施上擅自接线的;(二)绕越或者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的;(三)伪造或者非法开启用电计量装置的法定封印的;(四)致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五)使用窃电装置的;(六)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或者非法使用用电充值卡占用电能的;(七)实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私自增加电力容量的;(八)非法改变用电计量装置的计量方法、标准的;(九)采用其他方法非法占用电能的。

  《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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